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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住房税收抵免的偿还方式合法吗?

2025-02-08 4
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住房税收抵免的偿还方式合法吗?

缴纳住房税合法吗?

在我国税收史上,曾有过粮食、布匹、服务、货币等多种纳税方式,自2006年取消农业税以来,现在基本都是以货币缴纳税款。但税法并未明确禁止货币税以外的支付方式。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及时入库、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确定税收征收方式。纳税人,并降低税收成本。”第四十条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和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根据这些原则性和倡导性规定,货币纳税当然是最便捷的方式。但不能由此推断货币税是唯一合法的纳税方式。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税法还允许用房地产等非货币资产抵扣税款。税务机关将非货币资产以适当方式清算后办理税库手续。例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制定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适用于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拍卖、变卖免税财产的行为,并使用拍卖、变卖所得的收入。抵消税费和滞纳金。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原则上应采用货币手段清偿破产债权,但以房地产等非货币资产抵偿债务(包括税收债券)也是合法的。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的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方式,债权人会议采取多数表决规则。 ,即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生效执行。也就是说,即使税务机关不同意包含财产税扣除条款的分配方案,并在债权人会议上投反对票,但如果反对意见不足以影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一旦该计划获得法院批准,税务机关将所有债权人,包括机构,都应尊重和执行。因此,上述案件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利用住房税收抵免结算税款的操作困境

虽然在法律层面,以住房作为税收抵扣并不违反税法和企业破产法,但在操作层面,会带来一系列风险和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以房屋抵扣税款,在税法上属于销售或视同销售的范畴。它本身是一项应税活动,会产生增值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纳税义务。对于此类破产程序中基于主动应税行为而产生的新税种,笔者认为应定性为破产费用和可随时清偿的共同债务。然而,在货物分配时,破产管理人往往忽视这部分纳税义务。此外,受理抵债财产的税务机关在后续处置抵债财产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谁承担也往往被忽视。本案分配方案仅考虑了历史欠税如何处理,并未考虑以房屋抵债产生的新增税费(税金)以及后续变现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新的纠纷,甚至可能出现税务问题。注销会造成障碍。

其次,作者认为税收是纳税人对国家的一种公共债务。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是国家而不是税务机关,后者只是代表前者行使相关权力的具体机构。税务机关实施财产性税收抵免分配计划时,不得将抵扣财产转移至税务机关名下。否则,免税财产将成为税务机关的财产,相当于税务机关“扣留”了属于国家的财产。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对免税财产进行适当清算,然后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第三,用房子抵税并不能保证抵税房产的评估价值与税收抵免完全一致。当评估值高于应纳税额时,往往会涉及到如何处理差价的问题。例如,用评估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抵扣80万元的税款,税务机关是否应该向破产企业补偿20万元的差额?显然不太可能。面对这种情况,有的案件在评估过程中采取“断底换鞋”的方法,人为调整房产的评估价值,使评估价值“恰好”等于所欠税款以避免价格差异。也有税务机关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以股份形式分享免税财产的情况,接受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后续相关问题。

第四,基于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的不同,免税财产的评估价值与后续实际变现价格往往存在各种差异。实现价格可能低于评估值,也可能高于评估值。价值。在破产实务中,税务机关在清算免税财产时,实际交易价格大多会低于甚至远低于抵扣税款的金额。在此情况下,按照分配方案,税款已全部缴纳;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税款并未全部缴纳。那么,对于实际未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是否仍有权继续向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追偿?难度是可以预见的,税务机关可能因此面临执法风险。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实现价格可能高于评估价值。扣除相关费用和抵销税款后,可能仍有变动价格的剩余部分。目前尚无关于如何处理剩余部分的规定。

关于税收抵免结算方式的意见和建议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不仅要依法维护国家利益,更要注意防范自身风险。一是提前与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充分沟通,争取金钱和解。当破产财产中同时存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时,货币性资产优先用于清偿税款。当破产财产中没有货币资产时,管理人负责变现非货币资产,然后清偿税款。二、当免税财产的评估价值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格时,可以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新的评估结论与管理人、人民法院沟通,争取以妥善解决纠纷。

对于管理者来说,应考虑税法和公司破产法的规定,并尊重税收主张的特殊性。一是妥善处理因用房抵债(税)产生的纳税义务,明确减税房产后续变现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二是给税务机关的实现留出足够的时间,不宜要求或催促税务机关。将免税财产转移到单位名下;三是委托评估机构依法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不得人为调整评估价值。税务机关对评估值有异议时,应当予以说明,并努力避免税务机关与其他债权人发生冲突。共有可免税财产;四是明确免税财产变现时可能产生的折价风险和溢价收益由税务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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