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而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这两类作品的实际创作人与单位之间常为作品的归属发生纠纷,甚至很多纠纷通过诉讼途径才能得以解决。
典型案例
原告陈某从1997年12月20日始到2007年12月25日止,受聘于某出版社从事图书编辑工作。2008年2月,陈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出版社,称其在该社工作期间策划出版的七本《工作效率手册》和《袖珍实用万年历》、《跨世纪万年历》,该社未向其支付稿酬,请求法院判令出版社停止发行上述图书、赔礼道歉并支付拖欠的稿酬329644元。出版社辩称,陈某受聘在出版社从事图书编辑工作,其主张著作权的涉案图书,均是出版社策划的图书选题,安排**编辑室代表单位组织汇编,陈某作为**编辑室指定的责任编辑,参与了上述图书的搜集、整理等劳动,但这些工作均是其本职工作范围,其已经通过工资和奖金形式获得了相应的劳动报酬;涉案图书上的署名是本社集体署名方式;陈某与本社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不构成作者与出版社的关系;涉案图书是利用出版社的物质条件完成的,陈某对上述图书不享有著作权,无权索要稿酬。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书不能认定为陈某的个人作品,而应认为是陈某为完成出版社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考虑到以上书籍是陈某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编写的,这种以完成任务为目的而编写并编辑的图书不像社外作者投稿一样要签订出版合同和支付报酬,而是通过出版社对编辑完成任务、支付超额奖金等形式获得了相应的报酬,出版社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故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如何认定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上述案件案由系著作权侵权纠纷,侵权之诉需以权利归属明确为前提。判断权利归属的根据一般应是署名、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告若向被告主张权利,作为权利人应当向法庭提交两类证据:一类是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因此,陈某在上述案件中败诉的关键在于没有向法庭提交其拥有诉争作品权利凭证的相关证据。但是,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诉争作品系陈某因完成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作品,并未明确是否系陈某的职务作品,同时对出版社主张系法人作品也进行了否定评价。
职务作品及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职务作品要求创作者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且是为了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该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其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职务作品在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据此,职务作品著作权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自然人作者。该作者与用人单位要受到劳动合同的制约,且属于在工作中完成的作品,其相应的著作权关系要受到劳动合同关系的影响,对该作品的使用方式**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法定业务范围之内,且这种使用通常是无偿的。二是作者在工作中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即单位为作者完成创作专门提供了资金、设备或者资料等。三是作者是根据劳动合同,由单位主持,根据单位的意志创作,并由该单位承担责任。因此,自然人作者通常只享有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请求权,而不享有著作权中除署名权以外任何权利。
法人作品及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我国对于法人作品的认定较严格,一般只有那些由实际作者署名发表并不能达到预期创作目的和实现预期效果的作品才视为法人作品,且法人作品一般以法人署名来推定,而法人作品的所有著作权包括署名权都归法人所有。
法人作品即单位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完整享有。法人作品著作权也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由法人主持。即指由单位组织、领导、协调和提供工作条件等,但这些工作并非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具有**性的作品创作工作范畴,因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二是代表法人意志创作。这是法人作品的实质和核心。三是由法人承担责任。上述涉案书籍或手册,出版社并未提供是出版社主持、代表出版社意志、并由出版社承担责任的充分证据,故难以认定涉案作品均属于法人作品。
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有哪些区别?
1.作品所体现的意志有区别。
法人作品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职务作品体现的是个人意志。如果员工只是完成单位安排任务,作品完成之后,该作品为职务作品。但是如果单位除了安排任务,还主持作品的创作,把自己的意志融入到创作的过程中,则为法人作品。
2.作品实际创作人有区别。
法人作品实际创作人可能是单位的员工,也可能是单位员工之外的人。职务作品一般是单位员工创作的。
3.作品责任的最终承担主体有区别
当作品存在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或者著作权等侵权行为时,法人作品由法人、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职务作品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4.作品发表时的署名有区别
法人作品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而职务作品一般是以个人名义发表。所以,判断作者时一般先看作品上的署名。
因此,上述案例中诉争书籍,法院生效判决虽未明确是否为陈某的职务作品,但笔者认为符合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最根本区别在于署名权,法人作品的署名权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职务作品的署名权,不论是一般职务作品还是特殊的职务作品,都是由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享有而非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