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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志峰:怎样当好小股东?——小股东权益保护若干问题

2025-01-26 4

现代企业制度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其优点是专业人做专业事,但同时又产生了新问题,在欧美更多表现为股东与管理层的矛盾,而在中国更多表现为大股东与小股东的矛盾。在资本多数决的公司治理模式中,大股东控制着公司,主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的决策。小股东则类似于财务投资人,对公司的影响力有限,特别是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小股东更是如此。一旦大股东出现道德问题,损害公司或者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往往难于招架。事实上,小股东对此并非完全无计可施。为了保障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建立了一整套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机制。


01、合法行使股东知情权


鉴于小股东在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中的边缘地位或者根本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小股东对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不了解,所以法律赋予了股东知情权,并且股东知情权不能通过协议或者章程予以实质性的剥夺。股东知情权不仅是股东依法所享有的一项基础性权利,而且也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更是股东行使后续诉权的前提和铺垫。


02、提起公司决议之诉


公司决议之诉包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和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虽然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但股东会决议并非完全等同于大股东意志。如果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法》赋予了其他股东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无效之诉或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3、股权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是指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异议股东股权回购不仅有特定条件要求,对股东起诉时间亦有严格要求。另外,对公司而言,股权回购会造成其注册资本的减少,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还需要符合相应的减资程序。


04、行使股东代表诉讼


大股东因不当行为侵害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小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应“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后,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05、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流动性弱,股东不易退出,容易形成僵局,形成僵局之后,冲突一方无法退出公司,或冲突各方均不愿退出公司,无其他途径解决的,小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解散公司,以实现自己退出公司,防止损失扩大。


作者简介


唐志峰


德和衡(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唐志峰,德和衡(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基金期货专业委员会主任。


擅长领域:跨境民商事争议解决、证券基金资本市场业务、跨境投融资、国际公证等


手机:13928481488

邮箱:tangzhifeng@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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