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件。受害人利用网络发布虚假言论,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下降。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网民规模达到10.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5.6%。互联网的高度普及,在给人们带来效率和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网络暴力这一“毒瘤”。有些人在网络上故意实施侮辱、谣言、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些人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近日,北京网络法院公布了几起涉及网络暴力的典型案件。
法庭上,原告徐女士声称,被告李某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在微博上发布的照片??。经过技术裁剪后,她刻意去除了女性身体的敏感部位。他在自己的微博账号上放大并公开使用该头像,并发表5条微博对自己进行侮辱、性骚扰。
因被告在微博上大量使用自己的照片,并带有猥亵、侮辱性语言,并且发帖后还特意@了自己,徐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了严重的性骚扰,遂向公安机关。最终,李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
法庭调查显示,被告人李某与徐女士系同一公司同事。李说,当他听到有人说徐女士对他有一些不好的评价时,他非常生气。出于发泄愤怒和报复,贾斯特做出了上述行为。徐女士对此并不认同,并表示自己并没有对李某进行负面评论。
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徐女士也成功向微博平台投诉,侵权微博被迫下线。但令徐女士没想到的是,被告人李某继续通过微博私信等方式对她进行侮辱、性骚扰。
法律解释:他还对其他无关人士的微博帖子做出了相应的评论。该评论内容还涉及原告的不雅言论,他@了原告,以便网友可以使用他发布的不雅言论。亚索宇找到了原告的微博账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的规定:某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已构成性骚扰罪。有权依法要求此类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判处李某向徐女士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律解释:我们听到的涉及网络性骚扰的案件中,实际上没有实质性的身体接触,但以语言、文字、图片等形式发布的内容带有性暗示,或者存在一些性暗示。性骚扰方面。语言、图片等也构成性骚扰。在我们的案件中,被告的言论极具侮辱性,并且具有强烈的性暗示,所以我们也认定他构成性骚扰。
又一起恶意炒作“网V”转发虚假文章的案件,赔偿10万元
本案中,原告作为公众人物,有接受社会监督的宽容义务。反映社会舆论,满足公众知情权。但涉案微博内容的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超出合理舆论监督范围。被告通过“微博大V”账号转发该文章时,未对文章中贬损、诽谤性内容履行合理核实义务,引导话题走向,恶意营销炒作,吸引流量,谋取不正当利益,犯了主观过失。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戈:被告系娱乐相关“大V”,本案中传播的言论与娱乐事项有关,所以我们认定其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转发 他没有履行这个基本的注意义务,所以他有过错。从数据看,损害后果较大,影响范围较大,综合认定其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通过涉案微博账号向原告公开发表道歉信,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法制教育:首先可以快速关闭微博等社交账号的私信功能,避免收到更多网络暴力信息,然后可以向社交平台投诉举报。然后你就可以向平台发送有效的通知,说明你是谁,你发生了什么事,链接是什么。您向平台明确指示对您造成损害的链接,平台有义务予以删除。删除、阻止和断开此链接将为您提供及时的保护。遭遇网络暴力的当事人也可以向警方求助,也可以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