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本息、保险费、乙方预付给甲方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6.8。本合同项下单笔授信:贷款逾期90日内(含90日)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顺序为: (一)费用; (二)利息; (三)校长; (4)罚息和复利。贷款逾期超过90天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顺序为:(1)费用; (二)委托人; (三)利息; (4) 还款金额不足时的罚息和复利 如果逾期还款全部还清,还款金额的余额将按该顺序分期偿还。
本合同项下多笔信用贷款逾期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偿还单笔信用额度的顺序。单一授信额度下的具体还款指令仍按前款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乙方有权要求丙方继续向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为抵押财产购买足额的保险,直至抵押终止。如果抵押财产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其投保,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协议》:“丁方必须继续向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为抵押财产购买足额的保险,直至抵押终止。如果抵押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用由丁方承担。”
第十三条第一款:“乙方有权要求丙方继续向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投保。购买足够的保险直至抵押终止。如果抵押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乙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本案中存在贷款、保险等卖钱、强迫交易的行为,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财产安全。
【无息】《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第三条第三款“协议”:“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以具体贷款业务合同约定为准,按实际数计算利息借款天数。日利率=年利率/360。初始贷款利率以贷款票据/个人贷款还款凭证为准。这相当于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的规定,视为没有利息。
《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关于利息的《协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上调或下调)278.9474%。”但该合同属于格式条款,这份《协议》并没有以黑体字显示,没有证据证明某银行佛山分行曾向借款人提示或解释过该条款,且某银行佛山分行未依法将该利率表述变更为成人形式。 ,导致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未能关注和理解本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2项、第680条第2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相当于借款合同没有任何利息。约定不会有利息。
注:本文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及李大河律师审查报告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针对自己的案件,读者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相应的分析和评估,对谈判策略、起诉书、上诉书、投诉书、答辩书、证据证据意见、证据意见等进行针对性分析。辩论。的安排。如果您模仿模仿者,请注意自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