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 周先生
【委托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
【被申请人】 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阜城镇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周先生为河北省衡水市阜城镇某村村民,其合法拥有的房屋被列入到征收范围。对法律不是很熟悉的周先生担心在征收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多番考量后,决定委托律师为自己维权。经过层层筛选、比较,周先生最终选定了在征地、拆迁业务领域以极致、专业著称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周先生通过电话预约的方式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并当即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召开专项小组会议,由王主任亲自制定案件策划。结合王主任的案件总体策划与专项小组会议的研讨结果,圣运律师制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周先生为申请人向阜城镇人民政府申请涉案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4月,周先生将签字后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寄出,几日后通过查询快递投递情况得知阜城镇人民政府已经签收。但阜城镇人民政府收到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给予周先生任何答复,也没有任何延期公开的说明,其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故圣运律师决定对此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复议。2015年6月17日,阜城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了周先生对阜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复议申请。
【胜诉结果】
2015年8月14日,阜城县人民政府作出阜政复决(2015)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阜城县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虽然向申请人代表展示了土地利用规划,也对申请人代表提出的问题作了解释和答复,但并未按申请人所要求的以书面形式公开该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申请人选择以纸电子邮件、光盘或者磁盘等载体,并通过邮寄、递送、传真、网络传输、当面领取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载体和形式予以提供”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阜城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