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张某与李某于2012年5月11日结婚,2013年11月生育一女张小某。2018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张小某判归李某抚养,张某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并探视孩子。后李某带孩子改嫁外地,并私自将孩子姓氏改为现任丈夫姓氏。张某对其前妻给孩子私自改姓行为非常生气,欲通过拒付子女抚养费来对抗前妻改姓的行为。
律师观点
1、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张某无权拒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应当履行的法定抚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可见,本案中张某无权依据前妻给孩子改姓而拒付抚养费。但因李某将孩子姓氏进行更改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张某可以依法要求李某恢复其子女的姓氏。
2、传统观念认为姓氏不得更改,但现实生活中往往会有多种更改的表现。
姓氏是表明一个人的家族血缘关系和延续的标志和符号。
至于子随父姓,则是伴随私有制产生而出现,是母系社会走向父系社会的必然产物。通过几千年的繁衍生息,这一传统观念在人们的心目中已经根深蒂固,形成了带有普遍性的民间习俗。在一般观念看来,子女即便因父母离婚而不能与父母共同生活,但基于对血缘关系的认同和对民间习俗的尊重,子女的姓氏并不需要发生变更。
现实生活中父母一方改变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具体表现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父母一方在离婚后更改子女姓氏为自己姓氏;二是父母一方将子女的姓氏更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三是父母一方在离婚后更改子女姓氏为第三人姓氏;四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将子女的姓氏变更为父母另一方或他人。其中第一种情形在实务中最为常见。从以往情况看,父母单方变更子女姓氏一般都是到公安机关办理,也有诉请法院裁判确定。实务中,对于是否同意变更子女姓氏,公安机关一般按照其行业规范性文件处理。
3、如何解决父母一方更改姓氏的问题。
由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故其姓氏变更多由父母一方提出,而这往往会引起父母另一方的强烈不满,并多以拒付子女抚养费作为抗议手段。
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安部《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父亲或母亲的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为其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其立法考量应在于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以代表双方合意。但对于离婚后,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恢复。
综上可得,变更子女姓氏原则上应经父母一致同意。但在父母一方单方变更子女姓氏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一方也不得依此拒付子女抚养费。
法律条文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也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