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盈科昆明分所合伙人李庆华律师就亲身办理案件接受《都市时报》记者采访,该报道内容于2014年5月27日《都市时报》要闻A13版刊登。报道全文如下:
丈夫去世存折丢失 银行拒绝妻子查款
妻子状告银行才查到丈夫114万元的存款
发布时间:2014-05-27
■ 都市时报记者 白静洁
100多万元的夫妻共同存款就存在银行里,作为一名合法继承人,如果逝者生前没有留下明确的财产分割遗嘱,甚至没有留下清晰的存款账户信息,想要拿回逝者存在银行里、属于你的合法继承遗产却非常难。
为了知道已故丈夫名下到底存了多少钱,今年60岁的张婷(化名)历经一年半的时间,两次起诉,终于在律师的帮助下查到丈夫名下存了114万多元。但这才是开始,想真正从银行取回这笔钱,还有更多麻烦等着她。
丈夫病逝,家里存折丢失
2004年9月,张婷与比自己年长16岁的老吴(化名)组建了家庭。两人都经历过离异,老吴与前妻有两个女儿,罗婷与前夫有一个儿子。
虽然两人已年长,但都属于事业型的人,张婷平日工作比较忙,家里的大小事务多是老吴在打理。在夫妻俩的共同努力下,家庭收入很不错。如果说还有什么遗憾,就是老吴的两个女儿始终不能接受张婷这个“后妈”。好在儿女们都大了,很少和老两口一起生活,所以张婷婚后的日子还算幸福。
大约4年前,年逾七旬的老吴因为腰部病痛实施了手术,由于术后长期卧床,他的消化道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常常住院。2012年10月11日,老吴因消化道大出血不幸离世。处理完老吴的后事后,张婷开始整理他的遗物。这时她惊讶地发现,家里那些一直以老吴名字去存钱的存折都找不到了。张婷有些着急,那可是老两口为自己存的养老钱,有好几十万元呢。
银行查询被拒,起诉也不立案
张婷拿着结婚证和丈夫的身份证、死亡证明一次次找到丈夫平日存款的银行去查询,但由于提供不出开户账号、存款时间及存款金额,银行拒绝为张婷提供查询。
银行的理由是:根据规定,张婷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老吴遗产所有合法继承人证明才能查询。按照这个解释,除了张婷作为遗孀具有继承权外,老吴的两个女儿也有继承权。但她们之间的关系一直不好,两个女儿并不配合张婷去做公证的请求。
没有办法,张婷只好请律师起诉两个女儿,要求法院对老吴生前的财产进行析产。可是,张婷不知道丈夫到底在银行存了多少钱,自然无法向法院提供要分割财产的总金额,法院无法立案。本来以为借着这个案子,法院可以帮她去银行调取老吴财产的信息,不料法院连案子都不能立,查询存款更是无从说起。
要想取款,需打两场官司
有一天收拾家当时,张婷意外在一个旧笔记本里找到了几张老吴生前存款时留下的银行流水单,仅仅是在两家营业厅的储蓄额就已经达到了80万元。于是,张婷兴冲冲地找到银行,但是银行工作人员仍然以和同样的理由拒绝了她。要求她提供公证过的、张婷及老吴两个女儿如何就这笔财产进行继承权的“遗产所有权证明”,才能取出老吴的财产。
张婷不甘心,她找到了深谙继承权案件的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的李庆华律师求助。李律师告诉她,要解决此事需要打两场官司。第一场:先通过法律途径让银行明确老吴在其他营业厅是否还有存款,老吴在银行共存了多少钱。第二场:明确这笔钱的性质到底属于谁,并就这笔钱的继承权进行划分,通过法院的判决让银行取出钱。
今年3月26日,张婷将银行告到了五华区法院。没想到的是,法院传票才送达银行,银行方很及时地就为她提供了丈夫在银行里的所有存款明细,这一查,居然查出了114万元。张婷悬了一年半的心,终于松了一口气。
4月21日,她向法院撤回了诉讼,为下一个案件做准备。
记者调查
为继承人提供逝者存款查询到底有多难
记者分别拨通了几家银行的客服热线,以张婷的遭遇分别向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工作人员的解释印证了张婷此前的遭遇,所有的银行都不可能提供及时查询。每家银行都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逝者生前在开户行所在地公证处进行过公证的、对于这份存款有明确划分的遗嘱,并确认遗产继承人的身份。同时还要提供逝者的身份证信息、死亡证明才能据此帮助提供查询。要提取这笔款项,还需要开户行所在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过的。具有关于这几份账户信息分割明细的“遗产所有权证明”,开户行才能据此办理。
这样苛刻的条件,对于面对丈夫的死亡毫无准备,且与两个女儿关系并不好的张婷来说,几乎是达不成的。而如果提供不出来,按照银行的说法,这些存款最终会被当做无主存款充公。
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这些规定都是各家银行为了将自己的可控制风险降到最低而制定的内部规定。如果没有这些苛刻的限制,一旦存款被人冒领,银行承担不起这个风险。将风险转嫁给公证部门后,万一存款出现问题,银行可以向公证部门追诉。该人士说,要处理这样的事情,唯一的办法就是打官司。
律师说法
银行阻挠查询是霸王条款
经过多方查找,记者终于找到了银行客服人员口中一再强调的依据——《储蓄管理条例》。这部1993年3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其中的第三十三条讲明:“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同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银发<1993>7号)》,其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提供查询服务银行不存在风险
对此,张婷的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李庆华律师表示,这是银行业赤裸裸的霸王条款。查询服务只是为存款利益人提供了一项知情权服务,钱并没有从银行提走,不存在所谓的风险。
“法规条例一日不人性化,每个人都会成为张婷。”李律师说,首先,本案的存款人老吴将存款交付银行,银行出具存折等相应存款凭证后,二者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就成立并生效。
其次,存款合同在法律上的性质应界定为消费借贷法律关系,个人存款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为“优先债券”。我国关于消费借贷的法律规定存款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存款人有义务将存入资金的所有权转移给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则有义务根据存款合同按期或者随时返还相同金额的资金,并按照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配偶有权查询共同财产金额
作为存款人,老吴的配偶张婷,依法对老吴户头下的款项享有合法继承权。张婷可以持二人的法律关系证明文书,包括二人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户口册原件及老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到银行进行债权确认,查询老吴名下所有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人,张婷同样有权利明确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数额。再者,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确认被继承人遗产(存款)数额,需全部合法继承人在场。
因此,银行依据1993年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之规定,拒绝张婷查询老吴名下的存款,是典型的滥用“霸王条款”行为,是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作任意扩大化。
第40条第(一)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此规定超越了我国法律对合法公民身份证明的法定要求。我国法律对公民身份证明的法定形式即为公民身份证或户口册等,只要继承人提交了真实的双方身份证、户口册、结婚证、死亡医学证明书等原件,就可以认定该继承人与死者的身份关系。在法律规定之外,对公民身份认定再创设新标准,这是明确违法的,应予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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