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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154胜案】河南胜案:疫情不是超期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理由,圣运律师助力

2025-01-14 3

委托人:刘女士等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新郑教育园区管委会

案情回顾

    刘女士等人是河南省郑州市某村的村民,在村内拥有的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因某社区建设项目,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经咨询镇政府,发现该社区由郑州新郑教育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相信法律的刘女士等人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首先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刘女士等人于2019年12月以邮寄的方式向郑州新镇教育园区管委会申请公开该建设项目中,村委会关于“安置房分配中每人20平米集体商业用房”,分配方案以及制定分配方案的相关村委会会议记录、镇政府协调分配记录等信息。经刘女士等人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已经被签收,但区管委会一直未予以答复。很明显,这样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圣运律师认为,首先区管委会负有在本案中进行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因此,其有义务对刘女士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再有,区管委会超期履行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的行为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在本案中,即使是因为疫情防控的原因,区管委会无法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也应当及时告知刘女士等人延长答复。这样超期履行职责的行为明显违法。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郑州新郑教育园区管委会超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圣运第2154胜案】河南胜案:疫情不是超期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理由,圣运律师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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