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第二次法院是否仍不决定离开,以及第三次起诉的间隔是否仍为6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下列诉讼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范围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双方依法就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的,通知原告向有关机构申请解决; (四)通知原告对不属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提起诉讼; (五)当事人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诉讼的,除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以外,应当告知原告按照起诉状处理; (六)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准离婚、调解的离婚案件,以及通过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日以内再次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几个月。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了撤回的案件,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撤诉或者以撤诉办理离婚案件且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
从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禁止离婚的离婚案件,调解和解,原告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提起诉讼的,判决为维持收养关系调解案件,法院不予受理。但六个月内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或者被告提出离婚请求的,法院应予受理,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此外,第《婚姻法》条第34条还规定了离婚的期限:男方在怀孕期间、产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则情况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