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损害赔偿均以补偿性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原则上不能叠加并用,在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禁止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一)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赔偿损失是指违约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具体说来,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损失范围内提出赔偿;而违约金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只要有违约行为,即使没有损失也应支付违约金。
2、构成条件不同。赔偿损失以损害事实为必备条件,支付违约金则无此要求;赔偿损失在主观上有时要求有过错,支付违约金则不以过错为要件。
3、赔偿损失不具有预先约定性,属事后计算,支付违约金则有预先约定性,应按事先约定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两者的适用情况为:其一、原则上不并存;其二、就高不就低;其三、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具体而言,如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一般以实际经济损失为限支持守约方的诉请,不另行支持违约金。如约定的违约金大于或等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损失。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甚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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