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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峰律师就近期内蒙古农信系统信贷乱象接受《法治日报》记者专访

2024-12-24 0

朗诚律师事务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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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峰

截至2020年12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近一年的行政处罚中,共有50张罚单开给了内蒙古农信系统。同一时段内,工、农、建3家银行受到的处罚总和不及农信系统的三分之一。内蒙古农信系统信贷业务缘何乱象丛生?

企业合规管理缺失,员工法制观念淡薄是主因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创建70年来,尤其是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立,接管全区近百家农信社以来,自身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为自治区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内蒙古农信系统之所以遭受众多行政处罚,究其根本,除了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所限,以及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产权体制、历史包袱等外部因素制约,企业合规管理缺失,员工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内蒙古农信系统信贷乱象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

银行信贷业务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大量的检查、审核、监督环节需要从业人员的综合判断能力。正因为如此,严格有效的合规管理机制对银行信贷业务的持续健康开展显得至关重要。如果不能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单单依靠道德约束并不能有效阻止违法违规贷款行为的产生,这种散点式的行政处罚也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违规信贷操作频发的问题。

受损消费者可追究信用社赔偿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除能依据刑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外,还可能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合同编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财产损失等民事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若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造成金融贷款产品消费者财产损失的,有可能承担赔偿财产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除此以外,金融贷款产品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产品贷款合同的签署双方,若存在金融机构因违反贷款合同约定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也有权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追究金融机构的违约责任。

信贷业务领域仍存立法空白

自2017年银保监会开展为期三年的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并于2020年开展“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至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严监管态势逐步常态化。2020年银保监会也不断更新规则,通过了《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等一些配套补充规则进一步加强和巩固监管治理成果。中国人民银行也于20209月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监管体系。此外,将于20213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对骗取贷款罪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银行信贷领域的法律红线。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银行业监管领域尤其是信贷业务领域仍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中,“数额特别巨大”“特别重大损失”等认定标准至今尚未规定或规定不明。虽然这些立法空白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一定震慑作用,但长远来看,由于法律对于规范性、确定性的天然需求,相关立法的空白应由立法机关尽快予以补充完善。

(作者系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编: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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