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演出经纪人员及演出经纪活动指的是什么?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包括个体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机构中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活动,包括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
二、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
三、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的报名及资格证领取的规定有哪些?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全国统一实施,每年举行一次。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
(一)因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试秩序等原因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二)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被认定为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建立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库。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的人员,应当自合格分数线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领取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如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后3个月内通过平台进行信息更新。
四、演出经纪人员不能实施什么行为?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演出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两家以上演出经纪机构从业;
(二)出租、出借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
(三)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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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隐瞒、伪造与演出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 ;
(五)对演出活动进行虚假宣传;
(六)为演员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七)其他扰乱演出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变更信息、申请补发应履行的程序有哪些?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演出经纪人员身份信息、从业单位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后3个月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演出经纪人员申请变更身份信息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本变更页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变更从业单位的,应当提交所申请变更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遗失的,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公示满30日方可申请补发资格证。遗失声明应当载明证件类型、演出经纪人员姓名、证件编号等。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申请人证件毁损影响使用的,可将原件寄回,申请更换新证件。
六、什么情形下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应被注销?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应当依法办理资格证注销手续:
(一)演出经纪人员提出注销申请;
(二)演出经纪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依法被撤销、撤回;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编辑:莫冬雪律师 010-88829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