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张与小白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家庭经济困难于2014年1月22日、3月7日、4月17日分三次向老王借款8万元、10万元和12万元,并向老王出具借条三份。在三份借条中,老王均备注利息为“月息1.5厘”。2018年期间,二人曾偿还老王1万元本金,但双方未约定是偿还的三笔借款中的哪一笔。后老王为索要借款,将小张、小白起诉至平阴县人民法院。诉讼中,双方就如何抵充这1万元本金发生争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老王由于书写错误将利息备注为1.5厘,但根据其所提交的银行流水信息等证据证实,10万元及12万元的两笔借款二被告均是按照月息1.5分连续支付的,故法院认定,该两笔借款的利息均为1.5分。对于8万元的这笔借款,虽有老王自行备注的利息,但无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就该笔借款曾约定过利息,故法院认定该笔借款应为无息借款。据此,在上述三笔借款中,12万元借款的债务负担较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清偿抵充顺序,应当优先偿还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在双方没有约定清偿或者抵充顺序的情况下,二被告偿还的1万元本金应当优先在借款12万元中予以扣除。
法官说法
吴 鹏 济南平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财产权概念一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债权概念一指按合同的约定或以法律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债权人),享有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典》将数笔债务的清偿抵充方法规定为三种类型,即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其中约定抵充和指定抵充属于意定抵充,即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抵充。而法定抵充则是由法律规定的抵充,意在补充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不完备,在欠缺意定抵充的情形下,适用法定抵充以解决债务清偿的秩序。从《民法典》第560条的规定看,约定抵充优先,其次是指定抵充,再次才是法定抵充,而在适用法定抵充时,仍旧应遵守以下顺序:(1)已到期债务;(2)债务均到期的,没有担保的债务;(3)债务均到期的,担保最少的债务;(4)债务均到期的,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5)债务均未到期的,先到期的债务;(6)前述情况均相同,到期时间也相同的债务,按债务比例履行。
来源:济南平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