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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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就是行政赔偿,其言下之意就是行政机关做了违法的错事,要被依法施以惩戒,并弥补由此给老百姓造成的损失。“补救措施通知”或许好听些,但终究不能替代行政赔偿责任。【基本案情:三处房屋遭强拆,只给“补救”不管赔偿?】卢先生是河南省z市某村村民,在涉案村庄继承和自行建造有3处房屋。2002年区国土局曾对其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依法补办建房用地手续。卢先生按告知书的内容交纳了罚款,但却一直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十多年后的2015年6月,当地的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如火如荼,3处房屋被当地街道办强制拆除。卢先生向当地铁路运输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确认强拆的法律责任应由区政府承担。基于此,卢先生向区政府申请行政赔偿。然而区政府却于2018年5月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对卢先生的申请不予赔偿。理由是区政府早已于2016年9月针对涉案房屋作出“补救措施通知”,以提供安置房、发放补偿金等方式解决了涉案房屋遭强制拆除的损失弥补问题。卢先生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征收方无权“以补偿代替赔偿”,不能用一纸“补救措施通知”替代法定的行政赔偿义务。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卢先生向当地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涉案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并判令被告区政府支付7项赔偿款共计上千万元。那么,区政府的这一主要答辩理由能否站得住脚呢?【法院裁判:补救措施不是行政赔偿】当地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的法定弥补途径就是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本案中卢先生明确要求货币赔偿,那么区政府应当支付其相应的赔偿金。区政府以其已采取以提供安置房为主要方式的补救措施为由,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明显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明确了这一裁判原则后,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就涉案3处房屋损失的赔偿、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和过渡费、搬迁费的赔偿等事项逐一分析裁判,对涉案房屋合法面积和超出面积状况进行了严格区分,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 (2018)豫71行赔初140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卢先生各项损失赔偿费用1000余万元。2020年5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行赔终7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通过本案,黄晓丽律师团队要提示广大被拆迁村民的有以下两点:一是对于所谓“一户多宅”,要严格依法进行合法性认定。不能仅凭“一户一宅”这样一则法定原则去完全否定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一户多宅”情形。本案中卢先生的3处房屋都未被依法认定为违建,那么其就应当享有相对应的补偿安置利益,哪怕只是建造成本费或者“拆工费”也不能被直接忽略掉。二是房屋遭违法强制拆除后,所谓“补救措施”事实上就是及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地方政府将法院“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的裁判解读为作出“补救措施通知”,是对自身法律责任的误读,也是其逃避行政赔偿责任“惩戒性”的体现。由本案裁判可以看到,行政赔偿诉讼是专业性很强的“终极”救济程序,可谓房屋遭违法拆除后具有一锤定音地位的核心诉讼。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收集证据、委托评估,争取一个更加满意的赔偿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