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只是王子和公主浪漫爱情故事的延续,更是两人在柴米油盐中搭伙过日子。说透了,婚姻除了实现人类对亲密关系的向往,其本质更像是种契约,两个人结成婚姻关系即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婚内的保证书也是为了给两人婚姻保驾护航。
可当两人若即若离,感情早已不复当初,仅凭这一纸协议就可以紧紧锁住两人的心吗?这种保证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例。
史女士和丈夫结婚后,两人和和美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然而婚后两人产生矛盾,史女士表示对婚姻没有安全感,丈夫便写下《保证》,言明“婚后所有取得的财产都归史女士所有。”但是没过多久,两人还是感情破裂,史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根据这份保证书,认为房子应该归自己,但是史女士丈夫却反悔了,不愿意把这房子给史女士。
问题:史女士丈夫写的《保证》有法律效力吗?可以反悔吗?
王兴华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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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保证书大家一定要注意,保证书中写明“婚后所有取得的财产都归史女士所有”,看似是对婚后财产的处置,实际上是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缓和夫妻矛盾,选择以保证书作为解决方式,并非是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所以保证书的法律性质实际上是丈夫对史女士的单方承诺,是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他的这部分赠与史女士。
但因为房子并没有过户,丈夫可以在房屋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所以当史女士的丈夫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履行保证书的内容时,实际上就是主张撤销赠与。因此,史女士的丈夫行使了撤销权后,保证书未发生效力,这套房子还是两人共有的。
所以,听其言不如观其行,不论是爱到深处、情到浓时还是为了挽回婚姻残局做出赠房的誓言,只有房子在真正过户后才是自己的,否则虚假的誓言终究抵不过人心易变,谨防当两人情感不再时,房也留不住,空余一人悔叹。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