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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法律实务指引(十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规要点之有证成果

2024-12-09 0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通常而言,科技成果的权利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形态:一是科技成果持有人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授予有关权利证书,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即有证科技成果;二是科技成果持有人自行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技术秘密,即无证科技成果。考虑到实际运用中多以有证科技成果进行作价投资,本篇文章的论述重点亦以有证科技成果展开。

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否明确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为此,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能仅仅表述为某项科技成果,一是需要明确科技成果的范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如果科技成果技术不完整,更是加剧了科技成果转化失败的概率,所以,如拟转化的科技成果附随其他技术秘密的,需一并获取;二是相关权利证书中标注的名称、内容、要求、类型、申请日期、有效期限、权利证号等,最大化地明确科技成果的内容和范围。

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权属是否清晰

行使科技成果使用权、转化权的前提是确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权属。

(一)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据此,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完成财政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项目承担者所有。

(二)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据此,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权利属于单位所有。如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权利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比如,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所得技术成果可以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权利状态受限情况

实践中,存在拟转化的科技成果权利受限状况,如专利已未处于法定保护期,存在质押、查封、保全等权利限制情形,有的还涉及权属纠纷或争议等。这将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受到较大的影响。本来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较大,如在转化前未确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权利状态是否受限情况,这将更大化地加剧科技成果转化的失败概率。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权利涉及权属纠纷或争议,导致历经长时间的诉讼,这期间,有可能其他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导致本项目没有再转化的必要,使得本项目前期投入受到较大损失。

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否涉密

根据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于2015年11月16日修订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第三十二条与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涉密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取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与相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如此处的涉密为绝密级,需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且需得到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为此,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转化过程中,通常要求科技成果所有人、转化人、完成团队等主体签署保密协议或在五技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知情人数控制在小范围内。一方面是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后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维护相关成员的利益。

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否向境外转化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国家鼓励科技成果在中国境内实施,并不意味着科技成果必须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但是向境外转让应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除此之外,《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均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向境外转化进行了规定。由此可知,国家作出禁止或者限制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的规定是为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动植物生命等方面的要求,且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多以财政性资金设立,由此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

除此之外,《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已对禁止出口的技术和限制出口的技术成果作出了列举式的明确规定,对列入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转让或许可,对未列入目录中的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应当依法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计划管理机构等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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