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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案例:政府强拆违法建筑,当事人权利被忽视,京云拆迁律师助力维权

2024-12-08 0

  久知拆迁一事的民众都了解拆迁征收往往也伴随政府对违法建筑的审查和拆除,要求居民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政府仅给予居民短短几日时间处理,一月后地上建筑便轰然倒塌,当事人又当如何?政府的行为是合法的吗?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接到一起类似的案件。

  鲍先生拥有一所坐落于霞关镇的房屋,政府因建设“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项目”需要,将鲍先生的房屋及土地列入征拆范围,并于2017年4月18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鲍先生在2017年4月21日前自行纠正,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和其他设施。鲍先生并没有在上述期限内腾空并拆除,政府便在2017年6月15日联合组织人员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自己的房屋在没有辩解的情况下就被拆除,直觉告诉鲍先生政府的行为不符常理,于是找到京云拆迁律师需求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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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上,京云拆迁律师称,政府在没有发布拆迁公告,实施拆迁安置,证求被拆迁人意见,举行听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15日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的行为无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严重违法,侵犯鲍先生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政府实施的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在京云拆迁律师的帮助下鲍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身份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现场证明等证据支撑自己的诉求。

  被告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或乡村进行建设必须办理相应的土地和规划行政审批手续,鲍先生建造的房屋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物,根据规定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鲍先生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政府有权行使强制措施。双方向法院提交政府后进行质证。

  针对被告的观点京云拆迁律师表示,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中,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政府发出《通知》,责令原告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户主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政府也未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迳行直接实施拆除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最终,法院认可了京云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该政府行为违法。

  虽然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鲍先生的房屋虽然属于违法建筑,但是即便如此,在规定的拆除期限过后,政府应当先进行催告,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再行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相关权益。案中政府没有尊重鲍先生权益的情况下,先斩后奏灭失地上建筑的行为已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该行为也违反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政府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更不能忽视社会发展中的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政府面临的首要问题,作为政府,应当将工作的重点落实在提高百姓的物质和文化水平上,执政为民,切实关注民生发展,准确传达人民群众的心声,保持人民与政府和谐互信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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