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员工因工死亡获得赔偿
2010年8月5日,某公司员工向X香因工伤死亡。他获得赔偿63万元。之后,他又花了3万元办丧事。向祥生前所欠债务及其他费用共计6.82万元。余额53.18万元。原告向B、被告向丙、向X翔、向X秀为兄弟姐妹,父母均已去世。项翔于1999年11月收养了第三人项某,但未办理收养手续。 2011年5月20日,向希秀去世。原告周甲是向希修的丈夫,原告周乙、周丙是向希修的女儿。第三人项某就读于平湖市新仓中学,两次领取学费,共计1万元。原告向B、周A、周B、周C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按原被告各三分之一的份额分配赔偿金。
法院判决:因公死亡赔偿参照继承处理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向某某因公死亡,相应的“赔偿权利人”包括受害人负有赡养义务的家属以及死者的近亲属。本案中,死者项某某虽未与第三人项某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其尚未成年,日常生活依赖项某某生活,故应按照规定领取相应份额的死亡赔偿金。遵守法律;向秀、原告向乙、被告向丙均是死者向秀的近亲属,也可以获得相应份额的死亡赔偿金。向希秀死亡后,其份额由其继承人,即原告周甲、周乙、周乙继承。 本案应分割的死亡赔偿金数额。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项祥祥去世后共获得死亡赔偿金63万元,但应扣除丧葬费和生前所欠债务。总共是9.82万元,实际还剩下53.18万元。第三方A声称,XX湖市新仓镇新兴村村委会两名干部帮忙办理后事应得的2000元应由其享有,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原告也予以否认。因此,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受理。
在此情况下,死亡赔偿金的具体划分,可以参照公民死后遗产的分配办法,考虑当事人与香香的密切关系,根据情况酌情处理。党的具体情况。由于第三人向某原与向某某共同生活且未成年,其生活费和教育费较大,其份额应大于其他权利人。第三人甲收到的10000元应从其份额中相应扣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向X香的死亡赔偿金余额为531,800元,其中88,633元属于原告向B; 88,633元属于原告周A、周B、周C; 88,633元归被告人项丙所有;其余26.59万元归第三方向A所有,扣除收到的1万元后,实际享受25.59万元。
律师声明:员工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应参照遗产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负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因工治疗的医疗费和康复费- 相关伤害;
(2)住院伙食补贴;
(三)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残疾人辅助器具安装、配备所需费用;经能力评审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用;
(六)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领取的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月伤残津贴;
(七)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
(8)死者因公死亡的,遗属领取丧葬补助费、扶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抚恤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上述第8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抚恤金的补偿对象是已故职工的遗属,但遗属的范围是什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因公死亡家属赡养范围的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因公死亡的扶养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条例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子女、扶养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条例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养的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因此,因工死亡抚恤金应由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按照继承顺序确定。分配原则是考虑近亲属,已故员工的亲疏程度参照遗产分配确定。
以上是员工因公死亡如何在亲属之间分配赔偿金的案例介绍。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请咨询专业的劳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