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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合规之七——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及司法现状

2024-12-03 0
环保合规之七——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及司法现状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01 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1.1 概念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公益已经逐步成为人类关注的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存在遭受侵害风险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1.2 特征




与传统的私益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21 

诉讼目的具有公益性


环境公益诉讼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环境公益诉讼最核心的特征。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局限于个人环境私益的救济,而更加着重于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

1.22 

诉讼主体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区别于传统诉讼的一个最显著特点在于,诉讼主体来源于国家规定或者法律规定,其并非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这就突破了传统诉讼理论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赋予了更多社会主体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也提供了更加畅通的司法救济渠道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1.23 

诉讼的预防性和补救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性是指在还未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时候就及时采取司法行动,以避免环境公益因遭受侵害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例如在“云南绿孔雀”案中,环保组织发现野生保护动物绿孔雀栖息地恰好位于在建的红河(元江)干流戛洒江一级水电站的淹没区,遂起诉要求建设单位立即停止建设,这就是公益诉讼预防性功能的体现。


环境公益诉讼的补救性是指公民或组织针对已经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事实的相关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通过相关被告主体的赔偿和补救,消除对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


1.3 分类


目前,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类诉讼均为因环境污染或资源破坏而引发的诉讼,它们都是以环境公共利益为保护对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存在重大损害风险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在提起主体、被告主体、前置程序等方面的主要区别如下:

环保合规之七——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及司法现状


02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起源与发展 

自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正式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做出法律规定以来,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运行已有十余年。这期间,环境公益诉讼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诉讼主体范围不断扩大、案件类型日趋多元、诉讼规则逐步健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成果显著,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国家和地方立法与司法机关也出台了一系列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规范性文件,相继设置环保法庭,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制度,同时也发布了多批指导性案例及典型案例。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出现了公益诉讼制度,其中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对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规定较为模糊,因此公益诉讼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本法明确了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适格条件,正式对社会组织主体资格作出规定。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

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以及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程序等,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根据审判实践需要,本司法解释于2020年得以进一步修正。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本解释第十三部分即公益诉讼的专题规定中,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进行细化,明确审理公益诉讼案件适用的一般规则。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

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山东、湖北等13个省(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正式开启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新篇章。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高检发释字[2015]6号)等若干配套性规范文件,对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具体流程和规则进行细化和完善。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两年检察公益诉讼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在前者第55条增加第2款,扩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在法律上正式授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后者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第25条增加第4款,对行政公益诉讼予以确认,检察机关因此成为提起此类诉讼的法定主体,此举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上述规定标志着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


2018年“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3月,为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公益诉讼工作,保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从司法实务层面作出细化规定。同时,本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检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2020年《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

2020年8月,深圳市颁布全国首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该规定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民事公益诉讼起诉顺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环境保护禁令、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等予以明确,先行先试、开展探索。同时也明确赋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2021年《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补强了实体法上的依据。《民法典》总则编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在侵权责任编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特别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规则的相关规定(第1232条、第1234条、第1235条),为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2021年《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该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管辖与诉讼管辖分离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方式和保障措施,完善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细化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规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


2022年“两高”《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5月,为依法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是有关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门性规定,涵盖了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种不同情况。


03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司法现状 

202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1)》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2021年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收案5267件,结案4943件,收案量与结案量分别同比增长25.97%、38.97%。其中,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99件,审结151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5610件,审结4785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47件,审结580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151件,审结3695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12件,审结510件。


根据对2021年度环境公益诉讼裁判文书、最高法发布的历次《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及2015-2021年“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及指导性案例的梳理,环境公益诉讼的运行现状和发展趋势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呈现出“民重行轻”的特点。2021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从案件类型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占比达89%,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占比为8%,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占比最少,仅为3%。可见,在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支独大”,从公共利益保护角度看,该类案件在本质上也属于民事公益诉讼。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呈现出“民重行轻”的特点。此外,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常见涉嫌的罪名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采矿罪、污染环境罪、滥伐林木罪和污染环境罪。


第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分布呈现出“东南多,西北少”的状况,地域差异依然存在。从省级分布来看,2021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审结案件中,31个省域均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各个省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分布广而不均衡。其中,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九个省份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均在70件以上,约占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量的57.3%。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性功能增强。在治理手段上,禁止令、惩罚性赔偿出现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适用中,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手段多样使用的治理局面,这有力增进了公益诉讼参与环境治理的能力与效果。检察建议被大范围应用于诉前程序之中,有效推动了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行政,自2015年以来“两高”公布的118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例中,以检察建议并有效解决问题的案例有20件,占比16.95%。


第四,检察机关已成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随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的开展并正式被赋予起诉资格以来,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异军突起,现已成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弱化趋势明显,而且按照法律的规定,社会组织只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检察机关既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且是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


第五,案件类型逐渐丰富。除了传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外,近年来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类型还涉及鸟类、濒危植物、湿地、自然保护区、文物、自然遗迹等,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环境公益诉讼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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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合规系列文章写作团队介绍

环保合规之七——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及司法现状

王唯宁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22年度LEGALBAND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商业犯罪与刑事合规15强,北京律协智库刑事合规专家组成员,第一批长春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第一批拉萨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康奈尔大学、芝加哥大学访问学者,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秘书长,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比较法研究会理事等,擅长在疑难案件中为客户提供综合性行政、刑事法律服务,在企业危机应对、环境保护、金融证券、计算机网络、知识产权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环保合规之七——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及司法现状

苏仲明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顾问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规法律服务中心顾问,吉林大学法学硕士。在融资租赁、担保等行业从事企业法务、合规、风控工作10余年,在企业股权并购、投融资尽职调查、企业风控合规管理体系搭建、企业民商事争议、合同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环保合规之七——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及司法现状

许睿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擅长重大民商事纠纷、争议解决,在公司法领域有深入研究。


环保合规之七——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及司法现状

陈卓菱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伦敦大学学院国际人权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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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合规之七——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及司法现状

付雪航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学哲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樊赟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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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歆然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大学管理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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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全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理学和法学双重背景,中科院博士,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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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游涛

校对:闫晓君  

排版:曲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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