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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建新拆旧的房屋也不能被随意拆除——

2024-12-01 0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外山村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7月18日,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下称“越城街道办”)作出外山村拆迁公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迁。2019年6月8日,越城街道办在未与原告达成任何房屋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违法强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致使原告的房屋及屋内物品毁损灭失。基于此,原告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越城街道办在2019年6月8日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外山村房屋的行为违法。因与被诉的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通知张新某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殷玉航、程玉军律师代理。

 

案件结果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浙0602行初1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2019年6月8日强制拆除原告张某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外山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列入建新拆旧的房屋也不能被随意拆除——被列入建新拆旧的房屋也不能被随意拆除——

律师说法


本案存在如下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原告的房屋是否属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的应拆未拆房。本案所涉房屋虽列入第三人建新拆旧的建房审判档案之中,但即使该事实有据可查,该房屋的应拆未拆义务归属于本案第三人。本案原告已经就涉案房屋取得村委会同意调剂,并向第三人支付了对应的房屋价款。综上,原告取得涉案房屋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准许依据和契约依据,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一户一宅”的土地使用原则一致。同时,原告对于该房屋是否属于应拆未拆房并不明知,在其一直长期合理使用房屋,又未改建扩建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对历史遗留未经批准但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政策处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补办用地审判手续。本案中涉案房屋在当时存在可折旧与可调剂冲突的情况下,经村委会同意将房屋调剂给原告客观上更符合农村建房集约用地的土地管理要求,事实上也不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被告未经甄别,直接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应拆未拆房屋并列入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二是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本案中被告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过程中,既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也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更未告知原告依法应当享有的救济权利,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规定,也违反了行政行为的适当性管理要求。


基于上述理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遂作出确认本案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张某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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