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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一日一法|网络承诺,悬赏广告是否有效?

2024-11-30 0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某公司在其公众号举办“寻找美食达人”投票活动。活动报名时间为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投票时间为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15日。报名方式为进入公众微信号的相关页面后,提交参赛者与美食的合影,投票方式则为添加关注“贵港新视界”的公众号,进入投票页面后即可对参赛者进行投票。活动不设评委,仅通过微信投票的方式决出最终名次。其中,第二名将获得2000元的现金大奖。同时,某公司公布的比赛须知及参赛细则还注明:1、每个微信号每天最多只能为30名参赛者投票,且每个参赛者一票;2、活动公平公开,拒绝一切刷票行为。投票系统不定期检测投票IP,系统后台若发现恶意作弊刷票行为,主办方将无条件取消其参赛资格。

黄某作为参赛者参与了本次活动。投票时间截止时,黄某以4408票的总票数名列第四。后来,前三位参赛选手中有两人经某公司查证有刷票行为而被取消参赛资格,黄某顺势名列第二。活动结束后,黄某请求某公司兑现奖品,某公司则认为黄某存在刷票行为,并通过调取其后台数据,统计得出黄某所获的票数中,有92.9%是由贵港以外的IP地址投出。某公司质疑黄某是否能有这么多外地朋友为其投票,且活动期间黄某给其微信公众号吸引过来的很多都是“僵尸粉”,从而拒绝兑现奖品。双方争执不下,黄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某公司在其公众号发布举办“寻找美食达人”投票活动的消息,承诺对活动优胜者给予奖励,系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参赛者按某公司要求,提交了本人与美食的合照,报名参加本次活动,系其对某公司要约作出的承诺。特定参赛者在活动中获得相应的名次,其与某公司的合同生效。某公司依约负有向该参赛者给付相应名次奖励的义务。结合该公司公布的比赛须知及参赛细则,活动仅仅对每个微信号每天最多可以投票的数量以及每次为一名参赛者投票的数量作出了限制,但是对于外地IP地址的投票票数或者投票比例未作任何的限制。比赛须知及参赛细则亦没有注明刷票行为认定的相关标准。按照该公司在本次活动发起时的承诺,票数为第二名的参赛者可以获得2000元的现金大奖,故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奖金2000元。

【律师解读】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某公司在其公众号发布举办“寻找美食达人”投票活动的消息,承诺对活动优胜者给予奖励,黄某作为该活动的参与者,完成了“寻找美食达人”活动中指定的行为,享有报酬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该公司应当按照其声明向黄某支付相关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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