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2022年6月30日
内容摘要: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内地投资者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读:
7月4日,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正式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标志着两地资本市场深化合作、进一步落实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又一重大举措顺利落地。本公告的出台,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正式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的税收政策予以明确,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2022年7月8日
内容摘要:
为保障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政策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解读:
此次公告的出台背景是自2022年7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全额留抵退税政策扩大至批发零售业等行业。考虑到自7月份开始,将新增较多纳税人办理退税。因此,为有利于纳税人更快获得退税,参照今年4-6月份做法,延长今年7月份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限,即纳税人在7月最后一个工作日(7月29日,含本日)之前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所有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不限于新扩围的批发零售业等七个行业的纳税人),如果计划在7月份申请退税的,都可以在7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进行申请。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在7月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3、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七月份,为了便利纳税人及时了解适用减税降费政策,税务总局在官网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中小微企业等发布了《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享受减税降费政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22号)2022年7月25日
内容摘要:
依法惩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研究制定审理涉税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与税务、公安等部门执法司法协同,推动完善税收监管制度。
政策解读:
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一直在加强文娱领域方面的税收监管,通过专项税务检查、重点税务稽查等活动,强化文娱领域偷税漏税的查处力度,范冰冰、郑爽、邓伦等明星税案也引起来公众的高度关注。如今,最高人民法院以《意见》的形式,明确提出依法惩处逃税、抗税、骗税、虚开等违法犯罪行,加大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群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这意味着明星偷漏税将会面临更大力度的惩处。
7月8日,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河北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陕西省、重庆市等九省市税务局发文,明确自2022年7月18日起纳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全电发票”)受票试点范围,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对于这一项密集推进且对纳税人影响深远的试点工作,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认识:
(一)全电发票的背景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全电发票,即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全电发票的扩围情况
2021年11月30日,上海市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陆续发布《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12月1日起,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试点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今年5月10日开始,四川省纳入全电发票受票试点范围。
今年6月21日开始,北京市、江苏省、山东省(不含青岛)、浙江省(不含宁波)、深圳市等五省市纳入全电发票受票试点范围。
今年6月21日开始,广东省(不含深圳)、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互相接受对方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全电发票。
2022年7月18日起,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河北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陕西省、重庆市等九省市纳入全电发票受票试点范围。
自2022年7月31日起,青岛、宁波、厦门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与纸质发票的区别
1、在管理方式上,全电发票开业即可开票,相较于传统纸质电子发票管理模式下的税控专用设备、票种核定领用验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全电发票无需税控专用设备、无需票种核定领用验旧,能够自动赋予可开具发票总金额的信用额度并动态调整。
2、在交付手段上,传统纸质电子发票开具后,需要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受票方需要人工下载、打印,并归集、整理、入账等。而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会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全电发票数据能实现自动归集,从而省去人工收发、入账等操作。
3、在票样形式上,全电发票取消了发票密码区、发票代码、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等,票面内容更优化,形式更简洁。
4、在入账归档上,为纳税人提供发票入账标识服务,避免传统纸质电子发票情形下的重复报销入账。同时,税务机关将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与ERP等财务软件直接对接,实现发票报销、入账、归档一体化操作。
(四)企业的应对策略
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全电发票对企业内部财税管理的深远影响,财务人员要加强对全电发票政策规则的学习掌握,建立起内部应对管理机制,完成对发票入账、报销、归档等闭环管理,降本增效,降低涉税风险。
全电发票是以数治税的重要一环,全电发票的全面推进,纳税人数字账户的推广,与纳税人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等级等因素的有效衔接等,必将强化税务机关以数治税形势下的精准风险管理能力和动态管控水平,企业应当进一步提高税务合规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同时,企业需要提早布局,借助全电发票入账、报销、归档一体化的优势,加快部署和升级内部财务系统强化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衔接,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并转变财务管理思维促进业财税一体化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