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运输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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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XX)民提字第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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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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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北京某运输公司(甲方)与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使用甲方的车辆进行运输施工;乙方按月代扣或垫付运输费支付给甲方,确保甲方向银行按月偿还购车贷款。合同履行后,甲方只收到了一个月的款项,遂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方支付14256000元及利息。乙方辩称,因其已将案涉煤矿承包给河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不是本案诉争合同的合同主体,诉争合同上的印章“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即乙方)”亦表明甲方是与乙方签订诉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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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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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乙方开发案涉工程均是以乙方名义进行管理;诉争合同的签约人王某并未表示其代表的是乙方;涉案的17台车辆均是送到乙方的施工现场,接受乙方的调遣与管理;施工现场资料表明,王某某为乙方的工作人员;双方产生争议时是乙方公司出面协调解决。综上,应当认定王某是代理乙方公司而为的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应当由乙方承担。判决:乙方给付甲方租赁费4504000元,违约金489223.84元。乙方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乙方以有新证据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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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认为,合议庭认为案外人河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愿承担诉争合同法律责任的承诺书有违情理,遂远赴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案外人河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结果表明河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诉讼根本不知情,亦未出具过任何承诺声明,是王某伪造了河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介绍信,以河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乙方签订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并以河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交承诺声明。综合考察诉争合同签订的背景、诉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甲方对相对人权利外观的认知等情况,认定乙方是诉争合同主体,应当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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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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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到北京的双方当事人,还涉及河北省的案外人。由于涉案事实涉及地域广,事实查明是本案审理的难点。与甲方签订诉争合同的项目部,究竟是河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部,还是乙方的项目部,是确定本案义务人的关键事实。由于乙方再审申请时提出的新证据表明乙方不是本案当事人,这一证据可能否定原审认定的事实,由此法院依法再审。在再审庭审时,案外人河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揽责的行为,使法官感到有违常理,遂依职权远赴河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查明了事实真相。因甲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但经过再审审理,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这体现了再审申请审查与再审审理的法律程序性差异,也体现出第二巡回法庭在审理跨行政区域民事案件中,对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