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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征收土地并强拆房屋,他们有这个权利吗?

2024-11-12 0

  大多数集体土地征收中,总是由村委会出面挨家上门协商,因此给人们一种“拆迁是由村委会组织”的感觉。

  很多时候,村民基于对村干部的信任,签署了一堆不明不白的文件,之后自己的房子莫名其妙被拆了,土地也被征收,补偿却并不合理。村民维权的时候,村委会也很委屈,称与自己没关系。

  村民这时也疑惑了:虽然是村委会出面,但是村里的土地最终还是交给了别人,村委会到底有没有资格拆迁呢?村民的房屋拆了却拿不到补偿怎么办? 一、村委会没有征收土地的权利

       村委会组织征收土地并强拆房屋,他们有这个权利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可见,村委会是群众基层自治组织,可以从事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既然村委会是民事主体,原则上就没有行政管理职权,不能组织土地征迁工作。

  所以,基本农田的征收,必须要得到国务院的审批,且征收程序一定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步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公告,进而组织实施。乡镇的政府不仅没有权利批准,而且也不能组织征迁工作。 村委会没有与村民签订拆迁协议的权利

  上文提到,有权批准征收土地的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而具体负责征迁的是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所以有权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是市、县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村委会没有权力主导征地拆迁更不能作为主体和村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但村委会若获得了市、县人民政府的合法委托,村委会向村民出具书面委托手续,则可以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要强调的是,该协议的法律后果是由委托人承担,即在发生协议履行纠纷时,追究的是委托方即征收方的违约责任,而不是村委会。 村委会没有强拆的权利

  村委会属于基层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实施强拆行为,所以村委会无权征收,也没有强拆村民房屋的权利。强拆等违法行为是发生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行为,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及该地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以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在许多城中村改造中,村委会强拆村民房屋,但由于其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职权,故其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应视为受政府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如果村委会超出职权范围或者做出了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请求确认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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