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罗红律师代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原告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于商业经营,不料被告一直拖欠着原告的房租拒不支付,还私自将涉案房屋的一部分另租他人。原告在罗红律师帮助下与被告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并要回了租金及利息。
原告在北京朝阳区有一套商业房屋,2018年通过居间方麦田房产将其出租给被告用于餐饮经营,两人约定免租期为 2018年8月29日至2018 年 10月14日,租赁期为2018年10月15日至2026年10月 14日,截至2020年10月,租金标准为每月 110000元,押金为 22 万元。
原告于涉案合同签订之日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被告在承租期间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促无果,于 2020 年8月 30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并于2020年10月 21日通知被告由于其延期支付租金并欠缴物业费、取暖费,原告决定解除涉案合同。
期间,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告,催促其缴纳租金,但被告一直拖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罗红律师将被告告上法庭。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罗红律师针对查明的事实,向法官陈述了其代理意见。
罗红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庭审前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涉案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至 2019 年 11月 3日,未再支付 11月 4 日后的租金而已支付的租金数额为 1 390 000 元,原告就此提交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未就其租金支付情况进行举证,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相关事实予以采信。
原告主张其于 2020 年10 月 15 日向被告发送解除通知要求被告于 10 月 21日搬离涉案房屋,并于 10 月 21日直接进入涉案房屋,被告未到庭就此情况发表意见,法院对原告相关主张予以采信,故法院确认涉案合同于 2020 年 10月21 日解除。
另,原告主张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将二楼转租于案外人,而案外人已直接向其支付了租金,被告未到庭就此发表意见,法院院对原告相关主张予以采信。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2019 年 11月4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期间未付的租金1207 66697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 2020年 10月 22日之后的占有使用费,原告主张其于2020年12月15日将涉案房屋内被告的物品清空,被告未就此进行说明并提交反证,法院对原告相关主张予以采信,原告要求按照日租金 2333.37 元的标准计算 54 天的占有使用费并无不当,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亦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物业费及采暖费,涉案合同约定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被告未缴纳相关费用且其已先行垫付,并就此提交物业费及采暖费的缴费发票,被告未就此质证,法院对上述证据及原告主张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付的物业费、采暖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官采纳了京云律师罗红的建议,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告被告依法解除《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1333668.95元,采暖费32823.36元,物业费15317.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