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所讯(通讯员:邓婷) 2014年11月26日上午,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对广受社会关注的女子在地铁站口猝死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地铁集团对于死亡结果负有一定的责任,酌情确定责任比例为30%,被告急救中心在履行其职责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被告地铁集团赔偿原告311477.55元,并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1月27日,盈科广州婚姻家事部主任、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李小非律师,就本案的判决结果接受了广州电视台的采访。
图为盈科广州李小非律师在接受广州电视台的采访
李小非律师表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比较客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危险的预防及消除义务,同时也应包括在意外发生后的合理救助义务。本案中,地铁集团的员工在发现梁小姐倒地的情况后,未能及时承担救助义务,应对遭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李律师表示,虽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本案的判决结果会对同类型的案件有借鉴和参考的作用。
至于本案原告所提出要求赔偿一百多万元,这个金额是否合理,是否需要由法院来作出调整。李律师表示,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赔偿金是可以根据各地的标准,通过来计算明确的。而其他的赔偿项目,如精神损失费,法院会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来判定是否需要作出调整。
新闻于2014年11月27日18点在广州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
责任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