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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走私的黑色链条:张昌法如何绕过海关监管

2024-10-31 0

“在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昌法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中,被告人张昌法因协助走私团伙走私白砂糖1500吨,偷逃应缴税额492.6661万元,被定罪。本案涉及走私罪、共同犯罪以及证据认定问题。如何界定走私罪中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从犯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被告人张昌法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如何认定?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旨在分析我国法律在处理走私案件中的适用及其对维护国家海关监管秩序和打击犯罪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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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昌法,1954年生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小学文化,曾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198月,他被发现漏罪,从上海周浦监狱押回潍坊市看守所。他被控于20181月至2月期间,受走私团伙雇佣,担任万利轮船长,未经海事申报,以海上偷运的方式绕越设关地走私进境白砂糖1500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492.666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昌法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协助他人非法走私白砂糖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他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他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并罚。

综合考虑张昌法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危害后果和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昌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附法院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7刑初63

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昌法,男,汉族,195446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小学文化,户籍地舟山市普陀区,住舟山市普陀区。20181226日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19822日因发现漏罪被潍坊海关缉私分局从上海周浦监狱押回潍坊市看守所。现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学兰,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郭永德,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以潍检三部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昌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12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331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同年430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7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绪红、检察官助理杨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昌法及其指定辩护人赵学兰、郭永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1月至2月,被告人张昌法受走私团伙雇佣,担任万利轮船长,未经海事申报,以海上偷运的方式绕越设关地走私进境白砂糖1500吨运至寿光市羊口码头卸载,经潍坊海关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492.6661万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发立案及侦办经过、船舶及航行轨迹信息、物流运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证人翁某、郭某、黄某1等人的证言,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检查、扣押、搜查、辨认笔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昌法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协助他人非法走私白砂糖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其系从犯,又系漏罪,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昌法进行判处。

被告人张昌法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辩护意见,庭审中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被告人张昌法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昌法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81月至2月,被告人张昌法受走私团伙雇佣,担任万利轮船长,在明知其驾驶的万利轮系走私船只的情况下,仍根据走私团伙的指示,未经海事申报,以海上偷运的方式,绕越设关地走私进境白砂糖1500吨运至羊口港卸载,后该白砂糖在国内销售,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492.666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而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发立案及侦办经过、同意罪犯张昌法解回的通知,证实本案系潍坊海关缉私分局在侦办“JN1801”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时自侦查发,被告人张昌法2019822日被从上海周某监狱押回再审,同案犯郑某20181021日在深圳北站被抓获。

2)潍坊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从船讯网打印的船舶信息及航行轨迹,证实万利轮的基本情况以及万利轮2018121日至210日从台湾行驶到羊口港后返程的轨迹。

3)办案说明及尹某1提供的泉州超远物流运输记录,证实201823日泉州超远物流受福建黄总委托联系配货车辆从羊口港运输货物1510.66吨。

4)办案说明及黄某1手机数据恢复信息中的微信图片打印件,证实李某1发给黄某1用于费用结算对帐的记录,该记录并由黄某1确认,内容有卸货时间、船名、货物品名、数量、费用等,其中201823日万利轮在羊口港4号泊位卸载(白糖)1500吨。

5)办案说明及潍坊海事局、寿光市公安局羊口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船舶申报情况证明,证实经查询海事船舶业务管理系统,未查询到万利轮201711月至20184月期间在羊口港的申报信息和进出港查验信息。

6)潘某提供的尹某1发送的手机微信照片,证实潘某联系的到羊口港拉货的车辆信息情况。

7)潘某提供的过磅单、收到条,证实货车装载白糖及白糖买家购买白糖的数量情况。

8)潍坊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调取的尹某2、尹某3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实吴某购买境外白糖的货款支付情况。

9)中国农业银行舟山分行提供的虞某能尾号7973的银行账号交易明细,证实201825日、27日虞某能分别向张昌法尾号9275账户转账人民币82267元、18000元。

10)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沪检三分诉刑(2018144号起诉书、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刑终33号刑事裁定书,证实2018113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被告人张昌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122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昌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张昌法不服,提出上诉。20194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刑终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昌法的出生时间等基本身份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翁某(万利轮二副)的证言,证实2017年底其经沈家门中介介绍作二副去台湾跑货船,后船长张昌法打电话通知其去台湾拉白糖,其于2018112日到台湾,后到台中港上万利船,万利船在台中港装了白糖。2018120日左右,万利轮启航离开台中港,先去舟山附近海域接上船长张昌法和二管轮,之后北上到荣城附近转到渤海,往东到了羊口港。航行到荣城附近海域时,其看见船长张昌法关闭了AIS定位识别系统。万利船到羊口港卸船,万利船到羊口港卸载白糖没向海事、海关、边防等部门申报过。这些船员只有出境记录,没有入境记录。船回到了台湾台中港后,其意识到是走私而坐飞机离开了台湾,张昌法和在羊口港上船的2个人没有离开。

2)证人郭某(万利轮轮机长)的证言,证实201712月其经浙江舟山中介联系在台湾往大陆跑船上当轮机长,20181月,其与船长张昌法、大副郑某、二副翁某、大管轮童某、二管轮王某4打算从青岛坐飞机去台湾,当时张昌法因无船员证没法乘飞机去台湾,其5人从青岛乘飞机到台北桃园机场,经自称是代理的人将其等人送到台中港直接上了万利船,修船时有人向船上装货。20181月下旬,万利轮从台湾出发,当时船上没船长,航线是大副制定的,201823日左右到达羊口港,期间船到舟山时,张昌法上了万利轮。万利轮到了羊口港靠泊后开始卸货,打开货仓后,其看到货物都是用吨袋装着,吨袋里有小袋,上面写着白砂糖。万利轮回到台湾台中港后,船老板只留下了船长张昌法和从羊口港上来的管事和轮机长,其余船员全被开除了。万利轮到羊口港卸载白糖时,没人问其要船员证、护照等证书,其猜测是没向海关、海事、边防等部门申报。

3)证人邱某1的证言,证实201711月到20182月,其受邱某3雇佣,与邱某2、邱人权、邱阿限到寿光接货。邱某3安排邱某1负责在码头看着货顺利装卸,另外需要核对过磅数量,邱某3负责与运输船联系,确定到港的时间,邱人权主要协助邱某3办理船上的事务,邱某2负责给邱某3开车。邱某1和邱阿限负责看磅房,然后把过磅单给邱某3。邱某3说卸的是石英砂,有些卸货的司机跟其说过是白糖,这些运输的应都是走私船,因为每次卸货都是在晚上,感觉不对劲。每次卸船时李某1都在,码头上的人员是邱某3联系的,其没有接触,其与船上的人员也没有接触。

4)证人黄某1(羊口港天丰码头4号泊位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711月,经与福建邱姓男子联系后,黄某1同意其在羊口港4号泊位卸载货物,至20182月卸载近20船次,所有船舶没有手续,没有向海事申报,在夜间卸货,黄某1收取2倍市场价格的费用,在20182月后其才知道卸载货物是白糖。

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711月至20182月,其受黄某1安排在羊口港码头负责为三无船舶引航、联系装卸工人卸货、监管工人卸货,其每船收取1万元费用(含引水费、装卸费),2018年春节后黄某1电话告知其卸载货物系白糖,共卸载近20船次。

6)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201711月至2018227日,李某1先后十几次联系其帮忙从昌乐劳务市场找装卸工到天丰码头4号泊位卸货,一般是当天晚上卸船,开始李某1告诉其是石英砂,后其才知道是白糖。

7)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其物流公司的运货流程是在网上发布广告,广告留下其和尹某1的联系方式,有拉货需要的客户就通过电话联系乔某,告知其起运地、目的地、运费等信息,然后乔某或者尹某1在物流APP的平台上发布运货信息,联系司机,完成运输任务后尹某1在电脑上记录相关信息。201711月姓黄的男子从网上联系乔某从羊口港运输石英砂到青州、临沂、菏泽、河北等地,并约定了车费,乔某扣了中介费打给司机。司机都是从网上找的,其中有潍坊潘某车队。从黄总给其打款的记录及尹某1记录的发船记录来看,至20183月前后共给姓黄的老板运输过19次,每次最少30车,最多40车,约出动30辆车。整个过程都是姓黄的男子与乔某联系。每次运输尹某1都将车辆信息记录在一个电子表格中。在运输过程中卸货司机告知其运输的是白糖,姓黄的解释不是危险品,因此乔某也没过问。

8)证人尹某1的证言,证实给黄总拉货的时间是2018年春节前后,黄总说拉的石英砂,但有些司机卸货时告诉尹某1是白糖。尹某1个人电脑里存储的业务记录都是如实记录的,发船明细文件夹项下新建excel工作表打印出的材料,共13份,并介绍了表格记录信息的含义,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重量等。发船明细表上标记的山东山东20“1-12“2-5,其中标记山东的是从山东发货的,也就是从羊口港发货的记录,因为超远物流在山东只有在羊口港发过货,时间应该在201712月左右,具体日期需要看一下银行卡收款情况。

9)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711月其通过运满满APP接单从羊口港装货,谈好了价格以后去接货,卸船是吊车将货物吊到货车里,盖上篷布,然后过磅称重。从201711月到20182月底多次到羊口港拉货物,联系人说是石英砂,实际拉的都是白糖,其去羊口接货的车辆是鲁G×××××,货物大部分拉到了青州,有几次拉到了临朐冶源,收货的都是一些加工山楂片的工厂。结算方式有微信支付和现金支付,开始是货主直接联系,后来就通过娜娜(尹某1)进行联系和支付。其到羊口港拉货共18次,其手机上记录的过磅信息12次,海关提供的过磅数据6次。货物过磅以后其将过磅单照片发给尹某1。其还联系过其他车辆帮忙一起拉过货,并辨认了运输白糖的包装,还对侦查机关的白糖包装袋照片进行了辨认,对鲁G×××××货车的过磅数据进行了确认。

10)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其从货物运输平台上揽活,从羊口港共运白糖4次,其中2018114日左右运白糖30吨到沂水北环路一个仓库,127日将糖运到了青州王坟的一个食品厂,另外是青州和沂水各卸了1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1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从货物运输平台上揽活,从羊口港共运白糖3次,分别是2018127日、212日、228日,货拉到了沂水、王坟,并描述了货物的外包装情况。

12)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从货物运输平台上揽活,自2017年从羊口港共运白糖六七次,其中20171121日、1219日、201813日、16日、112日、127日拉过,货都是拉到了王坟、五里的山楂饼厂,其并向侦查人员提供笔记本上记录的拉白糖情况。

1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经潘某介绍从羊口港共运白糖3次,分别是2018117日,127日、213日,通知是拉石英砂,但实际是白糖,运到了王坟的食品厂。

14)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潘某联系其从羊口港共运白糖四五次,都是运到王坟,具体时间记不起来了,2018127日下大雪那天拉过一次,腊月二十六七拉过一次,春节以后正月十二(227日)左右拉过一次。

15)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711月至2018125日,潘某联系其从羊口港共运白糖8次,运输目的地有临朐、青州的食品厂,还有到广饶花官、德州平原。第一次说是拉石英砂,后来知道拉的是白糖。

1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经姓贾的一个人介绍到羊口港拉石英砂,第1次是从羊口港运到王坟,微信收取运费是201826日,第2次是2018228日晚上8时在羊口港装货,装了29.6吨,运到王坟,拉完后才知道是白糖。

17)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货物运输平台联系业务,从羊口港拉过5车白糖,其中20171127日在羊口港拉36吨白糖到沂水北环路一个仓库,20171219日拉白糖33吨到沂南苏村的食品小作坊,2018119日拉白糖33吨到莒县食品小作坊,2018127日拉白糖36吨到莒县食品小作坊,201822日拉白糖33吨到沂水食品加工厂。

18)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潘某联系其在2018127日、2018212日先后2次到羊口港装载白糖后运到沂水北外环一个仓库,每次约31吨。

19)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潘某联系其2018127日到羊口港装载白糖约31吨,运到沂水北外环一个仓库;201821日到羊口港装载白糖约33吨,运到王坟一个厂里;2018212日到羊口港装载白糖约31吨,运到沂水北外环一个仓库。

20)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潘某联系其2018127日、2018227日先后2次到羊口港装载白糖运到王坟。

21)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黄总销售过4次白糖共27车。其找好糖厂就联系黄总,黄总发送车牌、司机电话,白糖的价格是黄总告知的,货款通过短信发送指定账号结算,这部分白糖都没有合法的证件,其中第3次的14车白糖黄总说从海上拉来的,后来黄总通知刘某4羊口港出了点小事,让其联系糖户把之前的存糖清理掉。刘某4是使用张顺玉给其的电话号码并注册了一帆风顺的微信主要跟黄总对账使用。其随手记录了帮黄总销售的白糖车号、重量、代数、货款等情况。

2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同丈夫王某3、姐姐张某3经营白糖销售工作。其经营部3次购买过国外包装的白糖,王某3说是通过拍卖渠道购买的,都是卖家找好了车送过来的。因没有中文标示的糖不能在国内销售,其将包装袋换成国内包装袋销售到周边食品厂。根据付款记录,2018214日向张鸿杰银行卡支付货款,2018129日通过银行卡向张鸿杰支付货款,2018312日向吴永健支付货款。

23)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同妻子张某1、姐姐张某3经营白糖销售工作,其负责进货跟销售。其3次从云南、福建的一些老板购买过国外包装的白砂糖,销售到了周边食品厂。2018214日向张鸿杰银行卡支付货款,2018129日通过银行卡向张鸿杰支付货款,2018312日向吴永健支付货款。

2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从事山楂饼生产工作。2017年底至20182月,其从南方黄姓男子处购买过国外包装的白糖,黄姓男子安排王姓男子(经辨认为邱阿限)来厂里考察过。货款汇到了张鸿杰账户,并证实其购买的白糖仓库还有一小部分被海关扣押了。

2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一个女的购买了150吨国外糖,2018128日凌晨货车司机送到其在青州市王坟镇的食品公司。

2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寿光天丰海运有限公司正常的运输情况。

27)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寿光天丰海运有限公司正常的运输情况,以及正规手续的货物由刘某5指挥调度,三无船只等不符合规定的货物由黄某3偷偷联系卸货运出。

28)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寿光天丰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黄某2,公司承租了羊口港,黄某1(又名黄某3)负责46号泊位业务,2018310日上午10点因边防派出所来查看监控,刘某5去调度室删除了港口监控录像。

29)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寿光天丰海运有限公司下属港务公司工作、负责吊车。2017年腊月初和腊月二十七的2次卸货跟平时不同,都是黄某1安排去卸货的。

30)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712月,其和张昌法、郭某去舟山本地的中介找工作,中介说有条从台湾跑大陆的货船需要船员,当时中介就告诉其要上的货船是走私的,不过中介说没什么大事,就算被抓,其只是船员,关系不大,而且船老板会处理,其就抱着侥幸心理上船了。当时中介让其把海员证、护照发给他,他给办手续。过了没几天,中介跟其说都办好了,船东给买好了去台湾的机票。20181月,其跟张昌法、郭某等9人准备从青岛乘飞机到台湾,张昌法和二管轮因船员证是假的,没法登机。其余7人从青岛乘飞机到了台北桃园机场,一个自称代理的人来接,把其送到了台中港,直接上了万利轮。当时船上已开始装货了,装的是白糖,约装了1500吨。20181月下旬,从台湾出发,代理让其制定航线,目的地是舟山沈家门,到了舟山,张昌法和二管轮上了船,之后就由张昌法制定航线了。201825日左右,到了羊口港,有2人乘小船到船上,一个年轻的,一个年纪很大的负责引航。大概晚上10点,船靠泊开始卸货,之前张昌法召集船员说不准其参与卸货。具体卸了多少货其不清楚。万利轮到羊口港卸货时,没人来问其要船员证、护照等证件,其猜测是没申报。卸完货之后万利轮就直接回了台湾台中港。

3.鉴定意见

1)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SPWT20180134-39号检验报告,证实经从侦查机关扣押的走私货物中的6种不同包装袋中进行取样并检验,样品符合2级白砂糖标准要求。

2)潍坊市价格认证中心潍价认定(2018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对走私的白砂糖按照二级白砂糖标准在20171119日至2018228日多个时间节点的市场批发价格进行认定,其中201823日的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6360/吨。

3)潍坊海关潍关税核字(2018014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张昌法、郑某涉嫌走私的货物应缴税额人民币4926661.29元,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4926661.29元。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潍坊海关缉私分局2018316日在青州市王坟镇吴某处扣押白糖243袋,320日在沂水新博食品添加剂经营部张某1处扣押白糖2390袋;2018310日从黄某1处扣押VIVO手机1部;2018312日从羊口港天丰港务码头扣押过磅使用的电脑主机2台和电子称重仪表2台;2018317日从潘某处扣押VIVO手机1部。

2)提取笔录、样品提取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对潍坊申易物流有限公司集装箱厂站存放的扣押走私货物分别从6种不同包装袋进行取样。

3)辨认笔录,证实郭某对万利轮船员进行了辨认,辨认出万利轮船长为张昌法、大副郑某、二副翁某、大管轮为童某、二管轮王某4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沪辰司鉴中心(2018)计鉴字第1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手机7部、地磅硬盘2个、录像硬盘5个、电脑硬盘1个进行了数据恢复及提取,其中恢复的数据包括羊口港天丰码头运输白糖的部分过磅数据,黄某1与李某1对账的微信聊天记录。

2)办案说明及羊口港天丰港务码头地磅主机恢复的地磅数据光盘1张,证实201823日万利船在该码头4号泊位卸载的白糖经由货车运输共451510.6吨。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昌法的供述,证实20181月,其找了浙江舟山本地的一个船务中介,中介说有条从台湾往中国大陆拉白糖的货船缺船长,让其去担任船长,当时其就同意了。后来其知道是虞某能通过这个船务中介来招募其。其在青岛机场乘飞机时因海员证问题没法坐飞机到台湾,其就回了舟山。其没有货船船长证书,只有渔船船长证书,中介说不需要船长证书,只要护照和海员证,其当时觉得没证件发现后也就是罚款,就同意了。后来中介跟其说万利船已从台湾装好白糖往中国大陆航行了,现在船上没船长,让其继续担任船长并在舟山上船。1月下旬左右,其根据中介通知,从舟山锚地上了万利船。万利船尾部和船身上印有“万利”字样,都是中文。当时船上有9人,大副是老翁,其他人姓什么其不清楚。上船之后,有个自称叫老杨的人给其打电话,告诉万利船航行坐标,就是羊口港附近,老杨让其把船开到指定位置抛锚,其到了指定地点后向老杨报告,他说会安排人联系其。201822日到了羊口港,其向老杨报告后,有个当地人跟其电话联系问船的位置,然后有人开着小船过来,有2人上了船,指挥其驾驶万利船到了羊口港。船靠泊后开始卸货,具体数量其不清楚。卸货是晚上,没人下船。万利船到羊口港卸载白糖没向海事、海关、边防等部门申报。万利船从潍坊到台湾的过程中,又上来2个人,一个轮机长,一个二副。到台湾后,其从万利轮下船,上了康平轮。

对于被告人张昌法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昌法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起诉书已指控被告人张昌法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另被告人张昌法在庭审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昌法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接受走私团伙雇佣,协助他人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昌法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并罚。

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张昌法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危害后果和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等因素,并且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昌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852日起至20285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向本院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被告人张昌法在2018年1月至2月期间,受走私团伙雇佣,担任万利轮船长,未经海事申报,以海上偷运的方式绕越设关地走私进境白砂糖1500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492.6661万元。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由于张昌法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因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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