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明诈骗案中,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罗明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本案中,罗明如何利用不同谎言实施诈骗?法院在量刑时如何考虑罗明的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追缴犯罪所得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流程和意义是什么?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探讨诈骗罪的法律适用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案情简介】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审理了罗明诈骗案件。2010年至2017年间,罗明以购买进口便宜车和办理工作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573000元和227200元;又虚构承包检察院工程的事实,骗取佟某人民币103735元,累计诈骗金额达903935元。罗明将骗取的钱款用于个人花销和做生意。法院认为罗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时追缴其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
【附法院判决书】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781刑初3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明,曾用名罗永春,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0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铁力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铁力市看守所。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2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明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件疑难复杂,2020年5月28日经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凡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8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罗明以帮被害王某购买进口便宜车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573000元,另以为王某子女办工作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227200元,钱款到手后被其用于做生意和个人生活花销,拒不偿还。
2、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罗明虚构在石家庄市承包检察院工程的事实,以借款投资的名义骗取佟某人民币103735元,钱款被其用于个人花销,拒不偿还。
综上,被告人罗明累计诈骗人民币903935元。
被告人罗明于2019年11月10日在北京市被铁力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罗明犯诈骗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罗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7年间,被告人罗明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佟某共计人民币90393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8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罗明以帮助王某购买进口便宜车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573000元;以给王某子女办工作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227200元。该款被其用于做生意和个人生活花销。
2、2014年至2017年期间,罗明虚构在石家庄市承包检察院工程的事实,骗取佟某人民币103735元。该款被其用于个人花销。
被告人罗明于2019年11月10日在北京市被铁力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流水、交汇款凭证、欠条、现金日记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罗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30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罗明犯罪所得人民币903935元,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总结】
罗明以帮人购车和办工作为由,以及虚构承包工程的事实,累计诈骗被害人903935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时追缴其犯罪所得返还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