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不顺心,生活压力大,新疆某男子竟然产生杀害女儿后自首以求被法律制裁的想法,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在该案件判决过程中,法院应当如何根据被告人程绍杰的犯罪动机、作案过程、作案以及归案之后做出合理的判决?其中,法院对被告人提出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应当怎么去评判。本文将深入分析判决书,探讨法院对其审判过程以判决的问题,并针对判决结果提出若干思考性问题。”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程绍杰因生活压力大,对生活失去信心,产生杀害女儿后自杀的想法。当天下午,程绍杰在家中掐住女儿程某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作案后,程绍杰电话通知妻子回家,妻子报案后程绍杰被抓获。经鉴定,程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程绍杰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并能认罪认罚,但生活压力导致抑郁症状并非其杀害女儿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决程绍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附法院判决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兵08刑初17号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
被告人程绍杰,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147团。2019年6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芬兰,新疆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以新兵检八分院公诉刑诉[20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绍杰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指派检察员赵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绍杰及其指定辩护人王芬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新冠肺炎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裁定中止审理,同年6月4日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指控:2019年6月6日,被告人程绍杰因工作不顺心,自感生活压力大,对生活失去信心,产生通过杀害其女儿被害人程某后被法律制裁的想法。当日16时许,程绍杰乘其与程某二人在147团某小区家中之机,将程某摁倒在客厅沙发上,用双手扼压程某颈部,致程某不再反抗后在旁观察。当其发现程某并未死亡时,又用双手继续扼压程某颈部,在确定程某死亡后清洗手上血迹离开现场。之后,程绍杰电话通知妻子郭某回家,郭某到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程绍杰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程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证人郭某、唐某、张某、邹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程绍杰的供述与辩解;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新疆绿洲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认为:被告人程绍杰故意杀害程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绍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其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为:1.被告人程绍杰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犯罪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程绍杰归案后能认罪认罚,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3.被告人程绍杰因生活压力导致具有抑郁症状,也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程绍杰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程某(2011年3月29日出生,殁年8岁)系被告人程绍杰和郭某夫妇的女儿。2018年程绍杰因自感生活压力大,逐渐对生活丧失信心,自杀未果。2019年6月6日16时左右,郭某上班离家后,程绍杰产生通过杀害女儿程某后被法律制裁的想法。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七团某小区家中,程绍杰先用双手掐住程某的面部两侧,将程某从凳子上拖到沙发上按倒,用双手猛掐程某颈部,直至程某不再反抗。随后,程绍杰在旁边观察,发现程某并未死亡时,又用双手猛掐程某颈部,致程某因机械性窒息,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程绍杰作案后,电话通知其妻郭某回家。郭某到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程绍杰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杀害程某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报案人郭某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为:2019年6月6日16时30分左右,程绍杰将其女儿程某在家中掐死,请求公安机关处理。
2.接处警登记表、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9年6月6日17时,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程绍杰在147团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室将其女儿程某掐死。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3.被告人程绍杰的入所健康检查表,主要内容为:程绍杰被送至看守所羁押时对其进行了人身检查,经检查程绍杰身体状态正常。
4.被告人程绍杰的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主要内容为:(1)程绍杰,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22519860901×,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147团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室;(2)截至2019年6月6日,未发现程绍杰在莫索湾垦区有违法犯罪记录。
5.被害人程某的户籍信息,主要内容为:程某,女,201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22520110329×,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147团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室。
6.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19年6月6日,郭某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丈夫程绍杰在家中将女儿程某掐死,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派员前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147团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室将程绍杰抓获并带回公安机关。经讯问,程绍杰供认了杀害女儿程某的事实。
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147团医院出具的抢救经过,主要内容为:2019年6月6日16时50分,郭某带程某来医院急诊室就诊,经诊查程某头颅无畸形、无外伤、鼻口有少量干涸的暗红色血迹,颈部左侧可见1.2厘米×1.5厘米椭圆形皮下暗红色淤痕,口唇被已干涸的血迹覆盖,未观察到紫绀。颈部皮肤完整,气管无塌陷,口鼻无气体溢出,触之颈动脉搏动消失,双侧瞳孔散大,血压、脉搏消失,心跳停止搏动。给予低流量吸氧、心肺复苏,并于16时52分给予“尼克沙米注射液”1.5毫升临时一次肌肉注射,经积极抢救后程某生命体征无缓解,于17点23分做心电图示:死亡心电图,报死亡。
8.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出具的通话详单分析说明及中国移动石河子分公司出具的电话通话记录,主要内容为:(1)号码1529990×的用户姓名为程绍杰,号码1356554×的用户名为郭某,二号码在2019年6月6日有过通话记录;(2)根据中国移动石河子分公司出具的通信记录,公安机关分析认定程绍杰于2019年6月6日16时40分04秒给其妻子郭某拨打了电话,郭某于同日16时48分50秒拨打110电话报警。
9.被告人程绍杰的结婚证明复印件,主要内容为:程绍杰与郭某于2012年7月26日登记结婚。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为:2019年6月6日14时59分,她准备去上班时,女儿程某在卫生间。16时39分,她丈夫程绍杰打电话让她回家。她回家后程绍杰说他把女儿杀了。她赶紧跑到女儿程某跟前,程某平躺在靠冰箱旁边的沙发上,鼻子里有血流到两边脸颊上,嘴巴有白色的沫子,脸上有紫红色的小血点,脖子上有紫红色掐痕,已经没有呼吸了。她赶紧掐女儿人中,给女儿做心脏复苏,可是一直没有反应。程绍杰说别救了,赶紧报警,他在家等着,他不敢自杀,只有杀了人,警察才能枪毙他。她赶紧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因为急救电话没有打通,她就给张某说程绍杰把女儿掐死了,让她来帮忙。之后张某骑着电动三轮车把她们送到医院。她不理解程绍杰杀女儿的原因。6月4日19时许,程绍杰说太累了,不想去干活了,想自杀,想把她和女儿都杀了再自杀。6月5日19时左右,她看见程绍杰用手机搜索怎么自杀不痛苦。
2.证人程某2证言的主要内容为:程绍杰是她的侄子,2000年左右来的新疆。程绍杰和郭某夫妻感情挺好,程绍杰性格内向,不爱说话。2018年6月份,程绍杰儿子程某1死后的一段时间,程绍杰情绪一直不好。大概6月底的一天,郭某打电话给她说程绍杰要跳渠自杀,她去了程绍杰家,唐某、程某3也在,他们劝程绍杰不要自杀。期间郭某、唐某去园艺小区的房子拿衣服,回来的时候拿了一张纸,说是程绍杰写的遗书。具体内容她记不起来了,郭某后来把遗书撕掉扔到马桶冲走了。
3.证人唐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为:2018年6月中旬或月底的一天上午八九点,郭某打电话让他去程绍杰父母家。去之后,郭某说程绍杰昨天自杀了几次。他和郭某去某小区拿程绍杰的衣服,一开门就闻到很重的煤气味,他看见一个煤气罐的开关是开的,煤气已经跑完了。在茶几上他看到一张学生作业本的纸,纸上是程绍杰用铅笔写的遗书,大概内容是程绍杰说他自己对不起家人,杀害了程某1。他把遗书给了郭某,二人就回到程绍杰父母的家里。回去之后,程绍杰、程某3、程绍杰的六姑、六姑父都在,郭某把程绍杰写的遗书拿出来给他们都看了一下。看完之后,程绍杰的家里人都认为这份遗书不能留着,让程某3把遗书撕掉,程某3就把遗书撕掉了。
4.证人王某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为:她是147团小学二年级二班的音乐老师,程某在她教的音乐课上表现不错,很听话。她没有听说过程某在家里被家暴的情况。
5.证人林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为:她是147团小学二年级二班的班主任,程某2019年6月6日上午正常来班级上课,下午程某没有来上课。18时20分她发现程某还没有来,就赶紧给程某的母亲郭某打电话,才知道程某已经在医院了。她将情况反映给校领导后和校领导到了医院。程某在校期间表现特别乖,听话,认真,基本上不和他人吵架或打架,偶尔迟到一两次。程某没有向她反映过被家暴的情况。郭某对学校工作也很支持,程绍杰很少参加学校的活动。
6.证人张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为:2019年6月6日17时左右,郭某和其视频聊天说女儿的鼻子被程绍杰打出血了,让她过去帮忙送医院。她骑着电动三轮车在园艺小区大门口将郭某母女接上送到了147团医院,医生抢救了十几分钟说孩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她在园艺小区门口看到程某时,程某两个鼻孔都是血,鼻子附近的脸上也是血,左侧面部和颈部均是青紫状态,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程绍杰之前一直在147团22连郭某某农场干活,2018年儿子去世后,程绍杰有轻生的想法,但是没有成功。
7.证人郭某某证言的主要内容:程绍杰2017年开始给他干活。2018年程某1死了之后,程绍杰就不干了。2019年开春,他又让程绍杰来给他干活,程绍杰同意了。2019年6月5日,一个工人给他说程绍杰不想给他干活了。他给程绍杰打电话,程绍杰说管子烂的太厉害,水浇的也不好,不想干了。他让程绍杰来22连,程绍杰一直没有来。他打电话问郭某,郭某说程绍杰这两天心情不好,过两天再回话。程绍杰给他干活期间踏实肯干,吃苦耐劳,尽心尽力。程绍杰没有什么不良嗜好,不抽烟,偶尔喝点啤酒。他感觉郭某和程绍杰的夫妻感情还可以,也没有听说程绍杰有家庭暴力的情况。
8.证人程某4证言的主要内容为:他和儿子程绍杰大概是1999年左右来的石河子。程绍杰来新疆之前发过一次高烧,退烧之后感觉脑子有些迟钝,反应比普通人慢,性格内向。程绍杰和郭某结婚后夫妻感情和睦,但是和子女的关系一般。程绍杰有一个女儿一个儿子。儿子程某1死亡之后,程某3给他打电话说程绍杰想自杀。因为他在外地干活,没有赶回来。2019年6月5日或6日,程绍杰打电话说让他和谢某某好好照顾身体,干活的时候不要太累,别太辛苦。他孙女程某性格开朗,学习也好,很听话。
9.证人邹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为:2019年6月6日16时左右,一个三十来岁的小伙子(即程绍杰)到她的店里买运动鞋,她推荐了几双运动鞋。程绍杰花50元买了一双42码的白底黑面运动鞋后就离开了。
10.证人王某某1证言的主要内容为:2013年左右,他侄子程绍杰住进了某小区的房子。程绍杰不抽烟不喝酒,与家人没有什么矛盾。程绍杰和郭某、程某住在一起,程绍杰和程某的关系挺好,程绍杰的儿子程某1死了这件事对程绍杰的打击比较大。程绍杰平常看起来挺正常,没有什么异常的地方。
11.证人陈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为:2019年16时50分左右,郭某将程某送到医院抢救。他和护士李某、张某某一起对程某实施抢救行为。当时程某双侧瞳孔已经散大,颈动脉搏动已经消失,心跳、脉搏以及血压都已经消失,可以判断在送到医院时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他们对程某实施了吸氧,双人心脏复苏,注射了尼可沙米,经过半个小时的抢救,仍显示死亡心电图,从医学临床判断,程某已经死亡。在抢救过程中,他查看到程某颈部有掐痕,口鼻处有干涸的血迹。
12.证人张某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为:2019年6月6日16时左右,一个女人(即郭某)抱着孩子(即程某)来到147团医院来抢救。值班医生陈某和护士李某将孩子推入急救室,抢救了10分钟左右,她进入急救室,陈某让她给孩子测血压,血压为零,陈某又给孩子测了心电图,显示是死亡心电图。
13.证人李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为:2019年6月6日下午一个小女孩(即程某)被她母亲(即郭某)用电动车送到147团住院部。医生陈某和她一起对女孩进行了抢救,陈某给女孩做了心肺复苏,她做了吸氧、注射了急救针,张某某测了血压,陈某测了心电图。小女孩被送来时手部、面部有青紫,已经没有了呼吸,双眼散瞳,身体冰凉,已经没有了温度,鼻子和嘴巴有干涸的血迹。
14.证人田某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为:他和程绍杰都在给郭某某干活。2019年6月5日下午,程绍杰给他打电话说地里的管子都烂了,到处跑水,不想给郭某某干了。随后,他给郭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件事。程绍杰干活比较实在,不爱说话,不喜欢和人交流,精神状态正常。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程绍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辩解:2019年6月5日,他在给郭某某地里浇水时管子跑水,他觉得累就不想干,但又想直接回去别人会说他干什么只干到一半,干什么都干不成,很没面子。当天晚上他用手机上网搜了有关自杀的信息,郭某看见把他的手机抢走了。2019年6月6日早上他骑着摩托车去高速路边想自杀,但又犹豫了,之后回到家中。15时30分左右,郭某去上班了,女儿程某坐在沙发上看电视。他想只有把程某掐死,警察才会枪毙他。他双手托住坐在凳子上的程某的面部两侧,把她提起来拖到沙发上摁倒,掐程某的脖子。期间,程某用双手抓他的胳膊,用脚踹他的肚子,他也没有停手,直到程某的鼻子出血,舌头伸出来,身体不动了,他才松开手在旁边观察。一会儿,他看程某的肚子还在动,又哭了一声,就继续用双手掐程某脖子,直到程某彻底不动。期间程某鼻孔的血流到了脸上、嘴里、沙发巾和他的手上。他在确定程某死亡之后,去卫生间将手上的血洗掉。之后他去147团农贸市场买了一双白底黑面的运动鞋,回到家门口给郭某打电话,让她回家。郭某回家后,他说已经把程某杀了,让她报警。郭某边打报警电话边抢救女儿,又给张某打电话说他把女儿掐死了,让张某来帮忙。随后郭某把程某送去了医院。他在家里等着,直到警察来把他带走。
其当庭供述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基本一致。
四、鉴定意见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八)公(司)鉴(法病)字[2019]127号鉴定意见书,检验分析的主要内容为:(1)死者程某上身穿一上白下蓝短袖运动T恤(后颈部衣领,前襟部有血迹),下身外穿灰色长裤(前侧裤腿少量散在点片状血迹);(2)死者右耳后乳突处皮肤青紫,右面部片状皮肤青紫,分析其为钝物作用所致;(3)死者颈前及颈两侧散在多处条片状皮肤擦挫伤,颈两侧散在多处皮下浅层、深部肌肉挫伤、出血,舌骨及甲状软骨处肌肉出血,甲状腺挫伤出血,颈部淋巴结灶状出血。分析其为扼压颈部所致;(4)根据尸表所见:死者颜面部青紫、发绀,分布大量瘀血性出血点,双眼睑结膜多量针尖状出血点;十指甲床明显紫绀;解剖检验所见,喉头粘膜挫伤、淤血,气管腔内少量泡沫状液体,气管内壁粘膜分布大量瘀血性出血点,两肺及心脏表面分布大量瘀血性出血点,两肺可触及捻发感;心内腔血液呈暗红色流动性;脾脏皱缩;肝脏淤血;双侧颞部、顶枕部头皮帽状腱膜下及双侧颞肌、骨膜斑片状出血点,脑表面血管出血。以上呈现出典型的机械性窒息征象;(5)死者胃内充盈状,内容物为褐色液体,量约270毫升,内含葫芦瓜、米粒等食物残渣。分析其死亡时间为末次进餐后2小时左右死亡。
鉴定意见为:死者程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兵)公(司)鉴(法物)字[2019]79号鉴定书,主要内容为:
(1)送检的沾血迹红领巾剪取血迹处布片、洗手池北侧内壁红色斑迹拭子、卫生间置物架毛巾剪取血迹处布片上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
(2)送检的沾血迹红领巾剪取血迹处布片、客厅沙发巾1号血迹剪取布片、沙发西侧地面滴落状血迹拭子、客厅沙发西侧垃圾桶内沾血卫生纸团、女士外套剪取后颈处血迹布片、洗手池北侧内壁红色斑迹拭子、卫生间置物架毛巾剪取血迹处布片、程某上衣剪取胸口处血迹布片、程某长裤右臀处剪取布片、程某长裤右臀处粘取胶片、程某长裤左臀处剪取布片、程某长裤左臀处粘取胶片、程某长裤右膝盖处剪取血迹布片、程某左手食指指甲缝拭子、程某左手中指指甲缝拭子、程某左手无名指指甲缝拭子、程某右手中指指甲缝拭子、程某颈前拭子、程某右手食指拭子、程绍杰裤子剪取右侧裤腿血迹处布片、程某颈部血迹拭子、客厅沙发巾2号血迹剪取布片中检出DNA,与程某的血卡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60×1029。
(3)送检的程绍杰左手指甲缝拭子、程绍杰右手指甲缝拭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程某、程绍杰的DNA分型;
(4)程绍杰、郭某是程某的生物学父、母亲,亲权指数为1.41×1012。
(5)送检的程绍杰长裤右膝盖处粘取胶片未检出人DNA。
3.新疆绿洲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新绿司鉴字[2019]150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为:经综合分析,程绍杰2019年6月6日危害行为的发生当时意识存在,其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辨认及控制能力完整,无智力障碍、无幻觉妄想等精神病因参与,故被鉴定人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为:医学诊断:无精神病;法律能力评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五、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主要内容为:现场位于第八师147团某小区。在该房屋客厅地面上发现一条疑似粘有血迹的红领巾和多处血迹;在客厅沙发座包上发现一件染血的浅绿色女士外套;在客厅蓝色垃圾桶内发现一团疑似染有血迹的浅黄色卫生纸;在卫生间内洗手池内发现一处滴落状红色斑迹;对上述物品、痕迹依法予以提取。
2.辨认笔录及照片,主要内容为: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1)程绍杰确认其杀人地点为第八师147团某小区;(2)邹某确认2019年6月6日在其店内购买白底黑面运动鞋的男子为程绍杰。
3.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主要内容为:(1)2019年6月6日公安机关将程绍杰抓获后,对其进行了人身检查,经过检查未发现程绍杰体表有外伤,程绍杰自称未患有严重疾病及传染病;公安机关扣押了程绍杰随身穿戴的浅蓝色牛仔裤,对程绍杰的照片、指纹、血样进行了采集,对程绍杰十指指甲进行了拭子提取;(2)2019年6月7日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郭某的血样。
六、视听资料
光盘10张及制作说明,主要内容为:案发后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程绍杰、组织程绍杰进行现场辨认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针对以上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被害人程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程绍杰的供述、郭某的证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本案被害人系程某的事实;被告人程绍杰的供述、郭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相互印证,可以证实2019年6月6日程绍杰在第八师147团某小区将程某杀害的事实;被告人程绍杰的供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被害人程某系被程绍杰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事实;被告人程绍杰的户籍信息、新疆绿洲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被告人程绍杰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绍杰使用双手扼压被害人程某颈部,致其因机械性窒息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程绍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程绍杰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程绍杰明知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在犯罪现场等候,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自动投案”的规定,综合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程绍杰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结合以上情节,可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程绍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程绍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程绍杰因生活压力大导致具有抑郁症状,是本案发生原因的意见。经查,程绍杰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生活压力大导致其具有抑郁症状,不是其杀害程某的理由。因此,对被告人程绍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程绍杰故意杀害他人,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绍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张 君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管仁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 霜
【总结】
程绍杰因工作不顺、生活压力大,产生杀害女儿后被法律制裁的念头。他将女儿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通知妻子并等待警察前来。程绍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