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发明专利权、侵权行为、合法来源抗辩、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了在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中,销售者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以及在抗辩不成立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责任。法院需综合考虑销售者提供的证据、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来源、销售者与制造商之间的关系等因素,以判断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若抗辩不成立,销售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乙)是名称为“一种具有伸缩及收纳功能的折叠装置及其折叠风扇”、专利号为201910759811.2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某公司乙发现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甲)和李某涉嫌制造、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甲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判决某公司甲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某公司乙经济损失3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李某作为某公司甲的唯一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甲和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甲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问题。合法来源抗辩是专利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抗辩事由,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的销售者,避免因制造商的侵权行为而使销售者承担过重的责任。
首先,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销售者需证明其产品是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在本案中,某公司甲和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其次,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专利法规定,销售者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然而,一旦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销售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发明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产品的数量、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赔偿责任的确定依据。
最后,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在无法确定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定赔偿标准。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