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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

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

行政地区: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

机构电话:0746-8413969

详细地址:冷水滩区珍珠路828号

简介: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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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地址 冷水滩区珍珠路828号
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电话 0746-8413969
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简介 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简介:延津看守所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家属须知

一、了解看守所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相关规定,罪犯在看守所期间有特定的行为规范和生活制度。家人应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与看守所的顺利沟通和家属的合法权益。了解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一般来说,看守所会设定特定的探视时间,并可能要求提前预约。家人需了解这些具体细节,以便合理安排探视计划。

二、关注家属的心理状态刚进看守所的家属可能会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困惑。家人应给予充分的关心和支持,帮助他们度过这段困难时期。鼓励家属保持积极心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并尽力配合律师进行辩护。

三、与律师保持密切联系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至关重要。律师将为家属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包括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等。家人应与律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案情进展和家属的需求。律师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辩护策略,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家属的合法权益。

四、准备必要的物品和资金根据看守所的规定,家属可能需要一些生活必需品。家人应提前了解并准备这些物品,以确保家属在看守所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家人可能需要为律师费、取保候审金等准备一定的资金。建议提前做好财务规划,以确保相关费用的及时支付。综上所述,当家人刚进看守所时,应了解看守所的相关规定、关注家属的心理状态、与律师保持密切联系并准备必要的物品和资金。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家人更好地应对突发情况,维护家属的合法权益。

相关办事指南
检查院对看守所收押人员时,要监督哪些内容?

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第五条 收押检察的内容:
(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收押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
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刑事拘留证、逮捕证;
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
3.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4.收押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三)看守所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当收押的人员。

看守所值班情况

值班人员应熟悉看守所地形、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和各种报警设施、周界控制系统、电器开关、应急照明、消防设施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看守所对在押的人员的代管财物损坏,是否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去看守所探监需要哪些条件?

(1)主体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监狱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2)证件条件。各监狱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3)时间条件。这一条件规定只有在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判决生效后,家属就可以申请会见了。
注意:在监狱探监并不只限于亲属,朋友或其他人经过申请得到批准后也是可以见的。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会见律师,不容许接见任何人。

看守所在收押时候,发现哪些情况应提出纠正意见?

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的第七条,发现看守所在收押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没有收押凭证或者收押凭证不齐全而收押的;
(二)被收押人员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三)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
(四)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五)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人员的;
(六)收押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员的;
(七)收押时未告知被收押人员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收押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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