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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卫刑辩基地名誉主任陈卫东接受《人民日报》专访,畅谈非法证据排除

2025-03-25 5
东卫刑辩基地名誉主任陈卫东接受《人民日报》专访,畅谈非法证据排除
2017-08-02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为什么非法证据必须排除?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记者采访了东卫刑辩基地名誉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记者:为什么非法证据必须排除?

  陈卫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核心价值是通过合法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通过公正程序依法惩罚犯罪,从而让被告人切身体会到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程序带来的安全感和公正感。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界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这是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记者: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陈卫东:证据本无合法与非法之分,“非法”一词主要是针对取证手段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非法证据被区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规定》对“等非法方法”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或者以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利益相威胁,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均应当予以排除。同时,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也被纳入了非法证据的范畴。

  对于非法实物证据,《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致,并未实行绝对排除,而是允许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诸如搜查、扣押以及技术侦查等措施都有具体的程序规范。如果收集实物证据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将导致证据的合法性面临争议。

  记者:如何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陈卫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不断完善的过程,也是刑事诉讼不断走向进步与文明的过程。随着我国对人权保障力度的加强,应当丰富我国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当扩大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尤其是要明确羁押状态下讯问的时间限制,防止疲劳审讯。同时,证据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对健全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发挥应有的作用。

摘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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