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产品

以案说法:房子强拆谁来管?

2025-03-22 4

【基本案情】
        张先生系辽宁省盘锦市某县村民,共有两个院落,房屋若干间,总面积约915平米,有经营性用房和居住用房。2008年,张先生所在村开始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动迁,但是拆迁部门与张先生一直没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3年10月10日,该县有关部门在张先生不在家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运用挖掘机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非法强拆,将张先生用来经营和居住的所有房屋全部摧毁。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先生等人聘请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的王有银律师和赵凤梅律师协助维权。经过申请信息公开后得知,当事人所在房屋不在征地范围之内,于是律师指导当事人对有关部门违法强拆行为提起了诉讼。接到起诉状后,盘锦市中院作出了行政裁定:本案件裁定移送县法院管辖。
【思考】
       移送管辖是否合法?这个案子谁来管?
【律师观点】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指出:原审法院本来有此案管辖权,但仍将案件进行移送下级法院管辖,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的被告为该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县综合执法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县政府作为共同被告之一,其级别管辖应当为中级法院管辖。
2,移送管辖适用前提是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前提条件之一应当是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王有银律师表示,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给县人民法院明显无法律可依,因此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申诉人的实体权利,属于违法行为。


王有银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上一篇:律师随笔 | 破壁
下一篇:征地拆迁活动中“以租代征”行为违法性解读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