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广西某村某队村民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市政府
案情回顾
广西省某村土地因项目建设面临征收,为解决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该村某队向区政府提起调处申请。区政府经过审查,作出《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但村委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先前作出的《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区政府认为该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村委会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市政府经审查认为区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遂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该村某队村民对复议决定不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了案件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该村某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复议决定。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复议决定只是撤销了区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未涉及土地权属的处理问题。
该复议决定作出,只是使得区政府如何处理权属争议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满足《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的“具有利害关系”的条件,因此,该村某队不是适格原告,裁定驳回起诉。圣运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对法律的适用也存在偏差,遂协助村民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予受理决定系村委会请求撤销《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而引起,复议决定撤销了该不予受理决定,将使得涉案土地权属事实上处于不确定状态,将会对该队村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复议决定与村民存在利害关系,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判决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行政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