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规定文义观之,复制权与改编权最显著之区别即为:完成复制或改编行为后,是否会迎来“新作品”的诞生。完成上述思考后,进一步的逻辑推理即为有声读物是否足以构成一个“新作品”。
根据《关于发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京高法发字[1995]192号),朗诵属于对作品的表演行为。目前学界观点多认为:朗诵虽然有音调的高低起伏与感情的投入,但是并没有改变文字内容与故事情节。[2]因此, 朗读作品属于对作品的表演, 而不属于再创作,故亦无法谓之“作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录音行为一般被纳入到行使复制权的范畴,亦难具有独创性表达。
我们理解有声读物制作的最后一步剪辑、配乐工作,实际上是对内容进行的技术性处理,不会涉及到内容本身的再生产,改编的仅是作品对外呈现的样态,而并不涉及新的创造。故剪辑、配音工作仍不足以使有声读物产品具备独创性。
综合前文所述,笔者认为有声读物制品通常难以涉及生成新的作品,故在此等商业合作模式中,著作权人实际授权的权利内容,并不存在所谓的“改编权”,应定性为“复制权”更为合适。
[2]王迁:《著作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第186页
章琦 律师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执行合伙人
隆安全国国资专业委主任
隆安全国知产专业委副主任
章琦律师执业逾20年,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国资国企、房地产及建设工程等领域的法律服务。章律师担任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最高检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具有上海市人事局审定的高级律师任职资格。章律师曾在WTO总部和欧盟总部接受WTO事务深度专业培训,是获得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WTO事务高级专业证书的100名专业人才之一。
李雪方 律师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雪方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事务、公司治理,曾深度参与多个诉讼与非诉项目,包括Pre-IPO企业股权并购、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
龚瞩涵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目前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