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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申请公开房屋航拍图像,政府部门告知没有

2025-02-25 4

    遇上拆迁,他向政府申请公开房屋的航拍图像的纸质文本加盖公章,邮寄送达。政府回复说,不是该项目的实施主体,没有航拍图像的纸质文本信息。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确认政府答复行为违法。
 
    这是发生在黑龙江哈尔滨市。于女士家的房屋遇上拆迁。2018年9月22日,她向道外区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为:“申请公开哈尔滨市道外区陶瓷小区项目中关于于女士家房屋的航拍图像的纸质文本加盖公章邮寄送达”。
 
    同年9月23日,区政府收到该申请后,10月18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内容为:“经调查,该项目拆迁主体为某投资公司,承办拆迁事项的单位为某拆迁公司。区政府不是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因此没有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
 
    10月23日,区政府向于女士邮寄送达《信息公开答复》。她不服该答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区政府于2018年9月23日收到于女士申请,于10月18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于10月23日向于女士邮寄《信息公开答复》,已超过15个工作日,且未履行延长答复期限的审批程序。因此,区政府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属程序轻微违法。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对于女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违法。
 
    当事人一方上诉。于女士说,原审虽已确认该《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但未责令道外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属适用法律错误。
 
    区政府答辩称,区政府并未制作和保存于女士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在《信息公开答复》中履行了说明理由的义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已超过15个工作日,且未履行延长答复期限的审批程序,属轻微违法,但对于女士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的规定。法院认为区政府属于轻微违法,但对于女士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作出这样的判决。
 
    “政府信息公开是很多行政诉讼中要走的第一步。对这块,我们所的律师很有经验。遇到类似情况的拆迁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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