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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后该怎么做

2025-02-24 3
近日,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代理的某某某几人与北京市xx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相关《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以北京市xx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考虑到案涉建筑物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为由,均最终确认北京市xx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相关《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基本案情委托人均为北京市xx市xx镇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19年,因某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建设,委托人的房屋均被纳入了拆迁范围。委托人一直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与拆迁单位进行协商,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北京市xx市xx镇人民政府却于2022年5月份,先后分别向委托人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通知书》,将委托人案涉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委托人于限期前自行拆除位于北京市xx市xx镇xx村xx侧的建筑物x处,恢复原地貌,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该行政机关将依法组织拆除。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在拆迁过程中,征收单位突然将委托人的被拆迁房屋列为违法建设,便存在极大的“以拆违促拆迁”的违法嫌疑。在得知上述情况后,马丽芬律师团队的代理律师便迅速针对性地研究案件材料,钻研案情,认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程序适用错误,委托人所有的房屋不属于违法建设,应予撤销。对此,向北京市xx区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向北京市xx市xx镇人民政府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具体内容大致如下:一、涉案房屋不属于违法建设,征收单位作出的涉案告知书及《限期拆除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信赖利益。涉案房屋并非违法建设,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等证明佐证,且委托人一家均在案涉房屋处居住生活。所以,案涉房屋并非属于《城乡规划法》认定的没有规划手续的违法建设,委托人对该房屋享有合法财产权利,不应以认定违建为由,拆除委托人所拥有的合法房屋。二、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尚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限内,任何行政机关单位均无权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机关所引用的《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系对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专门对于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物的拆除程序作出了说明。按照此规定,当事人在接到限期拆除的通知后,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现在应当正处于法律规定的60日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和6个月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内,任何行政机关单位都无权采取措施拆除案涉房屋。三、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之处。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并没有明确建筑物的四至、建造时间等等基本情况,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事前没有实地调查、勘验,存在程序违法。在本案行政复议过程中,委托人的案涉房屋遭到了违法强制拆除。另,代理律师已针对此具体行政行为知指导委托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专门的行政诉讼。最终,在代理律师的据理力争下,通过多次明确、补充,复议机关采取了律师的观点,以北京市xx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考虑到案涉建筑物已被拆除,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北京市xx市x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相关《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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