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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离婚后财产归一方所有,债权人可否要求撤

2025-02-24 5

原告主张
?赵某丽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 2、撤销周某、孙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产权归孙某一人的约定; 3、本案一、二审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均由周某、孙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房产是周某婚前出售个人住房后购买的。周同意价值超过1600万元的财产归其孙子所有,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并且已经对赵某利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2、周某同意包括涉案财产在内的所有财产均归孙某所有,且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曾使用自己名下的另一张身份证逃避执行,恶意明显;聊天记录和家庭协议等证据证明孙某对这笔债务是完全知情的。

?被告辩称
?周某辩称,1号房是其婚前购买的,且家庭协议中确认该房产属于孙某。房子卖掉后,他用房子里的钱给孙某购买了一辆汽车,剩余的金额和周某向其父亲借钱支付了涉案房屋的首付。周某虽然放弃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但因无能力偿还现有欠款,同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
?孙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 1、从案情来源及孙某与周某离婚时的财产协议来看,本案涉案财产为孙某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2、2012年,周某与孙某签订家庭协议,约定1号房归孙某所有。孙某出售该房产后,又购买了涉案房屋。因此,离婚协议是财产的确认,而不是分割的行为。 ; 3、周某、孙某离婚时公平处理债权债务。离婚时,孙某承担了周某个人债务138万元及子女抚养费,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周某名下的车辆归其所有。周名下的车辆多达9辆。他被分配了大量财产。他的名下还有其他财产。不存在周某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不符合撤销条件的情况。 4、离婚协议涉及双方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处理。

?法院查明,
?赵某丽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周某与孙某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产权归女方孙某一人的约定。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6年8月17日,周某与孙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 2017年1月18日,一审法院还受理了赵莉与周某、孙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和这个案例。2019年6月27日,一审法院认定,赵某丽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也不能证明孙某、周某已达成因双方未就借款协议达成一致,故判决责令周某返还赵某丽借款36010,000元及利息,驳回赵某丽的其他主张。判决已生效。
一审诉讼中,孙某提交了其与周某于2012年6月9日签订的家庭协议书。
2013年1月28日,孙某与案外人签订了现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二手房。涉案房屋价值720万元,并申请房屋抵押贷款410万元。
?2015年7月3日,孙某、周某向S公司借款135万元,对涉案房屋进行二次抵押,期限为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10月2日。2016年8月22日至此,孙某偿还了借款135万元及罚息34192.5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单独、部分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处理。根据周某与孙某签署的《家庭协议书》及《离婚协议书》,虽然两人在离婚时约定涉案财产归孙某所有,但考虑到涉案房屋归孙某所有。周某同意将孙某原来拥有的房屋出售,然后单独购买。此外,离婚财产分配中涉及离婚过错、子女抚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因素,不足以认定周某、孙某在离婚时同意转移涉案财产。认定该房屋属于孙某,属于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综上,判决为:驳回赵某丽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赵力、周某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孙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材料1、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登记在周某名下车辆信息的证明;证据二、周名下登记的两辆车信息。经法庭质证,赵某丽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的目的,也不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但她表示,她知道在执行案件中,一名海南人牌照汽车是在周某名下购买的;周承认证据1和2的真实性,但不承认证明的目的。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本院二审查明:周某、孙某离婚时确认涉案房屋有390万余元贷款未清,双方约定由孙某负责偿还贷款。周某与孙某离婚时,除离婚协议书中注明的汽车归孙某所有外,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周某名下的其他车辆均归周某所有,其中汽车9辆。周某声称,上述车辆大部分是以他同学、朋友的名义购买的。孙某并不认可周某的说法。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赵某利是否符合债权撤销权的条件。对此,法院认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这种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孙某以720万元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410万元,并进行了二次抵押贷款135万元。公司S、周某与孙某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孙某需偿还贷款135万元及利息。同时,孙某、周某均确认,剩余390万余元贷款本金及涉案房屋利息也将由孙某承担。
从孙某提供的证据中还可以看出,周某在两人离婚时至少获得了9辆汽车,而且离婚协议书还规定周某不会支付子女抚养费。此外,涉案房屋为孙某所有。经与周商定,孙某原来拥有的房屋被卖掉,然后单独购买。离婚财产分配涉及离婚过错、子女抚养费等因素。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周某、孙某同意离婚,本案结案。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为孙某所有,不存在无偿、低价转让财产、逃债等情况。法院确认,赵某主张的债权撤销权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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