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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受伤三者险赔吗,自己车上的人受伤三者险

2025-02-20 3
同车乘客下车在路边被这辆车撞伤了吗?对此,保险公司自然会列出免责条款,并提出拒绝赔偿。但当相关规定有分歧时,谁的利益会得到保障?日前,上海某区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件,或许能给骑手一些启示。
2004年7月2日上海某物流公司购买新车时,向上海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有一天,当司机李在国道上重新启动时,车尾撞倒了正在路上小便的王,造成其右髋关节脱位,右坐骨下支及髋臼骨折(6级伤残)。交警认定李负有全部责任。事后,物流公司赔偿了受伤的王39万余元的医药费等费用。2005年4月,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年6月被驳回。保险公司明确表示,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最后物流公司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是否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的本车所有人员及财产第三方责任险的免责条款范围。
车里的人都包括受伤的王吗?这是本案中最有争议的一点。被告保险公司称,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车辆上的所有人员和财产是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上的所有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辆下的王。
原告物流公司认为,伤者王正常下车,符合列车下受害第三人的条件,不属于列车上所有人员和财产的免责范围。
对同一条款有两种不同理解怎么办?原告代理人祥律师事务所冯健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理解释,并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令全额赔偿。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侵权责任法》#中指定的交通事故,请点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交通事故律师。
同车乘客下车在路边被这辆车撞伤了吗?对此,保险公司自然会列出免责条款,并提出拒绝赔偿。但当相关规定有分歧时,谁的利益会得到保障?日前,上海某区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件,或许能给骑手一些启示。
2004年7月2日上海某物流公司购买新车时,向上海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有一天,当司机李在国道上重新启动时,车尾撞倒了正在路上小便的王,造成其右髋关节脱位,右坐骨下支及髋臼骨折(6级伤残)。交警认定李负有全部责任。事后,物流公司赔偿了受伤的王39万余元的医药费等费用。2005年4月,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年6月被驳回。保险公司明确表示,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最后物流公司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是否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的本车所有人员及财产第三方责任险的免责条款范围。
车里的人都包括受伤的王吗?这是本案中最有争议的一点。被告保险公司称,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车辆上的所有人员和财产是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上的所有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辆下的王。
原告物流公司认为,伤者王正常下车,符合列车下受害第三人的条件,不属于列车上所有人员和财产的免责范围。
对同一条款有两种不同理解怎么办?原告代理人祥律师事务所冯健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理解释,并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令全额赔偿。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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