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订立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仅应当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还应当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本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和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合同关系,但由于劳务派遣由三方组成,因此有必要确定一个明确的雇主,以便《劳动合同法》的许多规定可以适用于该雇佣形式。《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确了这一点。这项规定有两个方面。
首先,对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进行了界定。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换言之,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应承担的各种义务,并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不仅应明确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即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的名称、地址和号码,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约定事项等。还应指明被派遣工人的雇主,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就上述事项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是明确具体的。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定期劳动合同,并同意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不工作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月报酬。
3.用人单位不得将连续聘用期划分为若干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扣除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