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过程中,被告对此事辩称:原告所述根本就无事实依据,被告从未强拆过原告房屋,也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原告房屋进行强拆。经被告了解,原告房屋系在承包土地上非法建设的违法建筑。原告承包地因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需要,2018年被政府依法征收,征地补偿款已经依据补偿协议约定补偿到位,原告对土地被征收事项未依法提出任何异议。故原告的违法建筑被拆与被告无关,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对此京云律师称:原告宋信芳称其案涉房屋及土地在被告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用于建设棚户区回迁安置房,2019年2月2日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因被告区政府是征收主体,应推定该强制拆除行为系被告所为。被告称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建设回迁房时征收了原告案涉土地,虽否认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但在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案涉房屋由其他相关部门实施的情况下,应推定作为征收主体的被告区政府为强制拆除机关。
被告主张原告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即使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也应当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被告区政府未提交其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案涉房屋前已履行了法定程序的相关证据,所以被告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属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