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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中国保险业“走进春天”系列——监...

2025-02-07 3

 

2019年11月14日,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批准开业。其自2018年11月获银保监会批准筹建,一年后,成为中国首家外资独资保险控股公司。

 

2019年10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外资股东(即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限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这是自2019年5月银保监会推出12条对外开放新措施(“12条对外开放新措施”)[1],及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推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国11条”)[2]后,落实保险业对外开放的一项实际举措,此举可谓迎来了外商投资中国保险业的“春天”。

 

本“外商投资中国保险业‘走进春天’系列”文章旨在从法律角度就外资在新形势下布局中国保险市场的主要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及外资保险在华格局

 

(一) 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业正在蓬勃发展,是全球增长最快的保险市场之一。根据瑞士瑞再研究院2019年7月4日发布的再保险Sigma报告《世界保险业:重心继续东移》,到2029年,亚太地区保费将占到全球42%——中国的份额预计将达到20%[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瑞士瑞再研究院发布的数据,2017年,我国保险密度是384美元/人,而同年的瑞士的保险密度为6,811美元,美国的保险密度为4,216美元,保险密度较高的发达国家的保险密度约是我国的9-17倍[4]。从所处阶段来看,中国保险市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前期发展阶段;但从长远来看,中国市场对于保险的需求将大幅度上升。

 

2017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加快对外开放进程。以取消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时限为例,2017年11月,我国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在新闻办就中美元首北京会晤经济成果相关情况举行的吹风会上宣布,到2020年,单个或多个外商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将放宽至51%,到2022年,投资比例不受限制。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博鳌论坛宣布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时间表,宣布将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取消时间缩短至2021年;2019年5月,银保监会宣布12条对外开放新措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从51%放宽至100%的过渡期缩短至2020年。在这短短2年期间,取消外商投资寿险领域外资股比限制的时间表经历了“5-3-1”的跳级式加速。

 

(二) 外资保险在华格局

 

在此大环境下,外资持续看好中国保险市场前景,积极扩大在华战略布局,多家外资保险公司增资及“第一”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在各个领域陆续获批:

序号

时间

事项

1

2018年5月

首家合资保险资管公司——工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获批筹建

2

2018年11月

首家外资独资保险控股公司——安联(中国)保险控股公司获批筹建

3

2018年12月

德华安顾人寿增加注册资本6亿元

4

2018年12月

瑞再企商保险增加注册资本0.69亿元

5

2018年12月

中荷人寿增加注册资本3.2亿元

6

2018年12月

恒安标准人寿增加注册资本10.1亿元

7

2019年3月

首家外资养老保险公司——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获批筹建

8

2019年11月

美国安达增持华泰保险集团股份至30.9%

 

截至2018年底,我国外资寿险公司及外资财险公司数量及保费收入等情况如下[5]

类别

外资寿险公司

外资财险公司

总数量

28[6]

22

前五大外资保险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所持分公司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信保诚保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018年底前五大外资保险公司保费约计收入(单位:亿元)

1,226.2

160.3

2019年1-4月份,外资险企原保费收入市场占有率达到6.84%,同比上升1.78%[7]。截至2019年第二季度末,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了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8]

 

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政策对外资进入保险行业的加快开放,外资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市场前景。

 

 
 

 
 

外商投资保险公司监管现状与历史沿革

 

(一) 外商投资保险公司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将外商投资保险公司基本分为寿险公司[9]和非寿险公司[10]进行分类监管。根据现行有效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9年版)》,外商投资寿险公司受制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其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1% (2021年将取消外资股比限制)[11];非寿险公司按照允许类监管,无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此外,我们未发现《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9年版)》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对寿险公司及非寿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监管另行作出特别规定。

 

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外资寿险公司主要是以合资公司形式成立并存续,例如前文提及到的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等;非寿险领域有多家外资独资财险公司在华落户,例如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等。

 

(二) 外商投资保险公司历史沿革

 

回顾外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历史进程,我国保险业自1980年开始允许部分外国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1980年,新中国第一家合资保险公司——中美保险公司设立,截至1992年共计22家保险公司在华设立28家代表处[12]

 

1992年至2001年间,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进入试点阶段,外资接连进入中国保险市场[13]

 

  •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作为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

     

  • 1994年,中国第一家外资产险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成立;

     

  • 1996年,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人身保险公司——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在上海成立,其外方股东为加拿大宏利旗下宏利人寿,中方股东为中化集团财务公司,且外资和中资持股比例分别为51%和49%,是外资控股合资寿险公司;

     

  • 1999年,中国第一家获准开业的欧洲合资寿险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公司在上海正式开业,其股东为德国安联保险集团和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且德国安联保险集团拥有该合资公司51%股份成为控股股东,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前成立的外资控股寿险公司之一。

     

  • 2000年,瑞士丰泰人寿、苏黎世洛易银行、新加坡新政泰达投资和日本软库银行等四家外资股东入股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为首家获得原保监会批准对外招股的国内股份制寿险公司。

 

2001年,中国加入WTO,就保险业对外开放作出承诺,自此,中国的保险业加快了对外开放的进程。

 

以下将主要就外商投资寿险公司及外商投资非寿险公司对外开放的重要节点进行分析。

 

1.外商投资寿险公司

 

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作出的入世承诺中,对外商投资寿险公司作出了如下四个方面的承诺:

序号

限制

具体内容

1

企业设立形式限制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

2

地域限制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中国加入WTO后三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3

业务范围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中国加入WTO后三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4

营业许可限制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为:第一,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国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第二,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两年;第三,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此后,自2001年至2018年7月,我国对外商投资寿险公司一直实施较为严格的持股比例限制,要求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经营寿险业务,且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

 

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8年版)》(“2018年全国版负面清单”),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由50%放宽至51%(2021年将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尽管只是1%的股比变化,但在准入政策上外资在寿险领域的投资实现了从非控股到控股的飞跃,是2018年4月银保监会宣布的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在法规层面的具体落实[14]

 

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9年版)》于2019年6月发布,其中关于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规定与2018年全国版负面清单保持一致。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推出国11条,将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取消的时间表提前至2020年。我们将对后续《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修改和政策落地拭目以待。在2020年,或将出现中国境内第一家外商独资寿险公司。

 

关于外商投资寿险公司的股比限制变更情况整理如下表[15]

序号

年度

全国规定

主要内容

1

2001年12月

中国加入WTO作出入世承诺

具体内容请见上述第(二)部分第1条

2

2002年3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修订)

寿险保险公司的外资比例不超过50%

3

2004年11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寿险保险公司的外资比例不超过50%

4

2007年10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5

2011年12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

2015年3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7

2017年6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8

2018年4月

银保监会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

将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2021年)不再设限

9

2018年7月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8年版)》

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10

2019年6月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19年版)》

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11

2019年7月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

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2.外商投资非寿险公司

 

2001年,在中国的入世承诺中,对外资非寿险公司在华经营业务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承诺:

序号

限制

具体内容

1

企业设立形式限制

将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1%;加入后两年内(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的限制

2

地域限制

在加入时,对外资非寿险公司经营业务进行地域限制,在加入后三年内取消地域限制[16] 

3

业务范围

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17];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服务、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但外资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公共运输车辆和商业用车司机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业务 

上述限制在相应的时限满足后均已取消,第3项中的不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公共运输车辆和商业用车司机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法定保险业务的限制也于2012年突破。2012年2月14日,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其中明确指出:“目前中方已决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在完成相关法规程序后,将正式颁布实施。”同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取消外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交强险这一法定保险业务的限制,外资保险公司可经核准经营交强险。

 

此外,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订进程看,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修订)中,非寿险保险公司被列为限制类,且规定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与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所做出的承诺一致。2007年10月及以后,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的共四次修订中,对非寿险保险公司均依照允许类监管。

 

 
 

 
 

保险业对外开放后续监管方向

序号

政策

具体内容

中伦解读

1

12条对外开放新措施之保险业落地情况

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在华外资保险公司

该项放开前,外资保险公司境外股东须为保险公司;放开后,允许符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机构持股外资保险公司,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和资金来源。但入股后,外资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仍应为保险公司,以保证其专业经验优势[18]

我们注意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已作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但是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预计将于后续修订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进行具体规定。 

2

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经纪业务需要30年经营年限、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引进6家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取消相关业务年限以及总资产的要求,将有利于鼓励和引导后发优势显著的优质外资保险经纪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也有利于我国加深与国际先进同行的交流合作[19]

我们注意到,左述政策尚未落地,有待相关法规的修订。 

3

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20] 

该项举措意味着外资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将使更多的外国保险集团满足进入中国市场的条件,从而吸引更多外资保险来华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21]

我们注意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已作修订,第四十条规定,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预计将于后续修订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进行具体规定。但是,除外国保险集团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外,外国保险集团投资设立其他保险类机构的相关法规尚未落地。

4

允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参照中资保险集团公司资质要求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

进一步明确了诸如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等境内外资保险集团的未来发展架构,使其享受和中资保险集团公司一样的待遇。这将会吸引更多的外资保险集团在华设立控股牌照,有利于提升外资保险集团在中国市场的战略及财务灵活性,并在中国市场拓展业务[22]

我们注意到,左述政策尚未落地,有待相关法规的修订。 

5

国11条之保险业落地情况

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的2021年提前到2020年

我们注意到,左述政策尚未落地,有待《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后续修订。

6

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保险资产管理系寿险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之一,移除中资保险公司比例不得低于75%的股比限制,将有利于发挥外资寿险公司丰富的投资经验,提升外资寿险资金利用效率,提高盈利能力。

我们注意到,左述政策尚未落地,有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

7

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我们注意到,左述政策已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八条中落实,同时预计将于后续修订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进行具体规定。

8

外资保险公司参照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具体细则待出台

2018年3月,原保监会公布实施《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全部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保险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原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原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机构管理处副处长曹晓英接受记者提问中曾提及,对于外资保险公司如何参照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问题,具体办法将由相关部门做具体一个制定的细则[23]

我们预计将于后续修订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进行具体规定。

 

 
 

 
 

结语

在本“外商投资中国保险业‘走进春天’系列之——监管概览”中,我们对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历史及现状进行了回顾和分析,包括寿险领域和非寿险领域的开放现状及保险市场目前的外资格局。我们理解,中国保险业的大门加快向外资开放的今天,正是外国投资者积极布局在华保险市场的好时机。

 

本文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注] 

[1] 12条对外开放新措施如下:

(a)      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b)     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c)      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d)     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在华外资保险公司;

(e)      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满足30年经营年限、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

(f)      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

(g)     鼓励和支持境外金融机构与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开展股权、业务和技术等各类合作;

(h)     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

(i)       允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参照中资保险集团公司资质要求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

(j)       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放宽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方面的准入政策;

(k)     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l)       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信息来源:《郭树清就银行业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接受采访》:http://www.cbi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54986096451943B185CFF7728CA9B7FF.html。

[2] 国11条内容如下:

(a)      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b)     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c)      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d)     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e)      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f)      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g)     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h)     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i)       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j)       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k)     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信息来源:《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http://www.gov.cn/xinwen/2019-07/21/content_5412293.htm。

[3] 《瑞再sigma报告:保险重心持续东移,中国有望在2030年代中期成为最大的保险市场》: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8172094791390684&wfr=spider&for=pc。

[4]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披露的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保险密度是384美元(人民币2,631.58元)/人,保险深度为4.42%,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居民参保意识较强,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居前,但仍有1/3省份保险密度低于2,000元/人。(数据来源:《金融科技创新推动普惠保险落地 助力新经济发展 第10期(总第208期)》:http://www.cbi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E7C22014A2DF49EBA262ABC7EF946CE4.html);另外,根据瑞士瑞再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瑞士的保险密度为6,811美元,保险深度为8.53%;美国的保险密度为4,216美元,保险深度为7.10%;英国的保险密度为3,810美元,保险深度为9.58%;亚洲国家中,日本的保险密度为3,312美元,保险深度为8.59%;韩国的保险密度为3,522美元,保险深度为8.59%;以上数据显示,保险密度较高的发达国家是我国保险密度的9~17倍。数据来源:《2017全球88个地区保险深度、密度排行榜》:http://www.360doc.com/content/18/0922/18/19674222_788795527.shtml。

[5] 《国盛证券研究报告 金融开放系列一:对保险业有何影响?》:http://data.eastmoney.com/report/zw_industry.jshtml?encodeUrl=bSJzgQTTXkRF8aFqnvxseJsKf7HlZQaoHT5SPR4IzTA=。

[6] 其中中外合资寿险公司共计27家,在境内成立外资全资分公司的仅友邦保险有限公司1家。

[7] 《保险业发展态势稳中向好 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力持续提升—保险业协会聚焦自律和服务主责主业 坚持专业化发展方向 第21期(总第219期)》:http://www.cbi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1FE3D06B42C6446C9858C4EC8DCB2A92.html。

[8] 《银保监会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答问实录 (2019年10月15日)》:http://www.cbi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114B356412654696AD717F2A77F517E3.html。

[9] 根据《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条,合资寿险公司为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九十五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因此我们理解,外商投资寿险公司为经营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第九十五条“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

[10] 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1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7月20日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寿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取消时间缩短至2020年,具体落地有待《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修订。

[12]《新中国外资保险70年:金融服务业开放的独特样本》: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9850287429657154&wfr=spider&for=pc。

[13] 《新中国外资保险70年》:http://shh.sinoins.com/2018-08/24/content_269655.htm及《“一枝两花”不符监管规定 安盛将卖泰康人寿15.6%股权》:http://insurance.hexun.com/2009-11-04/121568080.html。

[14] 2018年4月27日,银保监会宣布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与保险业相关的主要内容有以下2项:(1)将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线放宽至51%,三年后(2021年)不再设限;(2)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信息来源:《银保监会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http://www.cbrc.gov.cn/chinese/newShouDoc/BEE68B1C27C04D6CBF04233814F9B7C8.html。

[15] 根据我们的研究,《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对外资寿险公司的持股比例要求并未作特别约定,因此,在此我们只就全国适用的法规进行罗列。

[16] 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中国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提供服务。

[17] 大型商业险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其标准为:中国入世时企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而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入世后一年,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而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入世后两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而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

[18]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解读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新措施》: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2019-05/02/c_1124443991.htm。

[19]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解读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新措施》: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2019-05/02/c_1124443991.htm。

[20] 参照《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保险类机构指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而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21] 《对外开放再提速保险市场有望迎来新一轮外资潮》: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2933232455495103&wfr=spider&for=pc。

[22] 《对外开放再提速保险市场有望迎来新一轮外资潮》: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2933232455495103&wfr=spider&for=pc。

[23]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答记者问》:http://xw.sinoins.com/2018-03/07/content_2563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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