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WAPI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二审案件作出判决,驳回索尼移动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7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索尼移动公司构成专利侵权,索尼移动公司被判决停止涉案 手机制造等侵权行为,并按照许可费的三倍标准赔偿西电捷通公司损失共计900余万元。本案一审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时任院 长宿迟等组成五人合议庭,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等全程旁听庭审。
该案涉及西电捷通公司专利号为ZL02139508.X,名称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是无线局域网安全接入WAPI标准中的核心专利。2015年8月,索尼移动公司针对该项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3月,其无效宣告请求被驳回,该专利被维持全部有效,索尼移动公司未对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相应决定生效。
一审回顾
案例简介
原告西电捷通是“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该技术从2003年起成为我国无线局域网产业的国家标准。被告索尼移动是移动通信设备(手机)制造商,其生产并销售的L39h(Xperia Z1)等35款手机产品使用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2、5、6的技术方案。原告在该案中主张两项侵权行为:1.单独实施的直接侵权行为,即被告在手机产品的设计研发、测试、出厂检测等过程中必然要单独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2.共同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1.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制造方法专利”,单纯的“使用方法专利”不存在权利用尽的问题。2.未经许可实施的是标准必要专利,也同样存在专利侵权的问题。3、FRAND许可声明仅是专利权人作出的承诺,仅基于涉案FRAND许可声明不能认定双方已达成了专利许可合同。4、一般而言,间接侵权行为应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应该证明有另一主体实际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而仅需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用户按照产品的预设方式使用产品将全面覆盖专利权的技术特征即可,至于该用户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与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无关。5、在双方最终协商未果的情形下,被告实施涉案专利能否绝对排除原告寻求停止侵害救济的权利,仍需要考虑双方在专利许可协商过程中的过错。6、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权利要求对照表并不是必需提供的,尤其是在专利实施人基于已有的条件能够作出侵权评估的情形下。
“苹果已经开始烂了。”
2017年9月,第八届中国专利年会上,西电捷通相关负责人出离得愤怒。
彼时,一位苹果公司(Apple Inc.)代理律师质疑“WAPI技术无人使用过,不应该收取专利许可费”,并直言对方无耻。西电捷通负责人则直揭苹果及其代理人针对西电捷通的各种行径,在无耻、无道德之外还以技术上无知回敬对方。
一些人将这次充满戏剧冲突的一幕称之为双方的“互怼”,然而西电捷通却在后来的回应中称“并非互怼,对方蓄意”。这一幕只是西电捷通与苹果公司当时围绕WAPI技术及专利许可,进行的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的一段小插曲。整个博弈过程的难度远超如此。
如今,这场诉讼似乎又有了新进展。疑似苹果公司在涉WAPI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中被判赔1.44亿元。
这场中国中小创新主体与外国高科技巨头的鏖战已历时七年,期间案情“变种”不断……
蚂蚁VS大象,七年维权苦旅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汇报2022年知识产权案件判赔额情况的时候,提到了一个重要案例:在涉WAPI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中判赔1.43亿元。
若说起WAPI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毫无疑问涉案专利一定是西电捷通的WAPI专利ZL02139508.X,用于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
这是一种可以保障移动终端接入的安全性、通信的高保密性的基础协议技术。通俗来说,手机若应用了该技术,上网时更安全,能够有效防止信息泄露、被钓鱼、接入假基站等风险。
被判侵权的一方,据推测就是大名鼎鼎的苹果公司。依据是,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今年年初曾新增一则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1.44亿,执行法院是陕西高院(即WAPI案的上诉法院)。
作为诞生于古都西安的一家中小微企业,西电捷通与苹果公司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冲突,堪称蚂蚁“对战”大象的典型战例。
若要对整件事追本溯源,还得从十年前苹果拒绝向西电捷通支付专利费说起。
早在2010年时,西电捷通与苹果公司签订了一份长达四年的专利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西电捷通将35项专利和16项专利申请许可苹果公司使用。
在此期间,苹果公司不仅通过隐瞒销量等方式始终拒绝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上述协议到期后,苹果公司更是拒绝继续支付任何许可费,理由是专利许可费太高。
2016年4月,经过两年磋商未果后,西电捷通以专利侵权为由将苹果公司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根据侵权及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索赔1.5亿元。
苹果公司不仅接招,还连回七招,在国内外发起七个诉讼程序,摆出的碾压式的阵仗。
比如,2016年5月,苹果公司发起WAPI专利无效请求,最终未能如愿。后续又以滥用垄断市场地位、请求法院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等为由发起法律程序。
苹果公司是打侵权官司的“老手”,与三星、高通都交过手,可谓“神仙打架”。而这样告一家中国公司技术垄断,确实有点意外。
西电捷通并没有因诉讼战而屈服,而是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它直指苹果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反向劫持等滥用买方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损害相关市场的创新。
双方还一度将战火烧至2017年9月召开的第八届中国专利年会上。彼时,西电捷通负责人和苹果方律师激烈纷争,导致场面一度失控……
苹果方面律师在现场质疑WAPI技术的价值和有用性、收取专利费的合理性,直言对方无耻。西电捷通该负责人则历数苹果及其代理人针对西电捷通的各种行径,在无耻、无道德之外,还以技术上无知回敬对方,并高调喊出:苹果已经开始烂了。
不止苹果公司,还有三星、索尼……
除了苹果公司,西电捷通还与三星、索尼等纷争许久。
西电捷通曾与三星公司谈判十三年无果,如今也已进入诉讼阶段。
2022年2月18日,三星在苏州中院对西电捷通提起专利许可费率诉讼。与之对应,同年3月22日,西电捷通称其“被迫”在西安中院起诉三星中国侵犯了其标准必要专利。
自2022年5月以来,苹果上海和三星中国、苏州三星已对西电捷通“WAPI专利组合许可”中三项标准必要专利轮番发起7起无效请求。
苹果、三星的主动出击让业内人士联想到苹果、索尼曾经的一幕。2018年,西电捷通在公告中曾指出苹果和索尼联手的情况。
早在2015年6月,因就WAPI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长期(2009年-2015年)磋商未果,西电捷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提出专利侵权民事诉讼。
2015年8月,索尼中国针对西电捷通相应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2016年3月,其无效宣告请求被驳回,西电捷通专利被维持全部有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索尼中国生产、销售的涉案35款手机均执行的是WAPI标准,涉案专利是该标准的必要专利,侵犯了西电捷通的专利权。
2017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述专利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索尼中国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应赔偿西电捷通经济损失862万余元及合理支出47万余元。
该案是国内首例针对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作出侵权认定并给予禁令救济的重要案例。然而,索尼公司随后选择了上诉。
2017年8月,西电捷通诉索尼公司专利侵权案二审中,索尼公司全面推翻其在一审承认的全部主要事实或认可的观点,不仅否认涉案专利为标准必要专利,且否认需要和实施该专利。
在上述案件审理期间,索尼公司还与苹果公司联合,利用美国法院的程序,并在美国苹果公司的配合下,取得了西电捷通与美国苹果公司的合同,作为试图降低专利使用费的证据予以提交。
此外,索尼公司在二审中提出的主张,与苹果公司在西电捷通诉苹果公司专利侵权案中的主张基本相同,且索尼公司新提交的证据也大部分与苹果公司的证据基本相同或实质相同。
西电捷通曾表示,大量事实显示在其与索尼公司专利侵权二审案件中,可以看到苹果公司的影子。西电捷通怀疑是苹果公司在推动这些异常程序,以期影响专利侵权案。
尽管西电捷通的维权过程异常曲折,但是其硬刚国际通讯巨头的举动还是在中国专利发展史上留下了一个注脚。
2022年11月,西电捷通涉案的WAPI标准专利(ZL02139508.X)已自然终止。因为2002年11月申请的专利,二十年以后面 临专利权有效期届满。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西电捷通的抗争没有意义。如果专利被无效,那之前的行为可以一笔勾销。如今专利是自然终止,则意味着民事侵权案件被诉行为发生时,以及追溯期内的被诉行为都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
通信行业的“扫地神僧”
2013年12月20日,为期2天的第24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会议在北京闭幕。
在这场中美高层对话会议上,美方表示:“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13年10月24日通知中方,中国西电捷通公司提出的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WAPI)的核心专利在美国获得授权”。
短短几句话,信息量却很大。
这标志着我国首个在宽带无线网络通信领域自主创新并拥有知识产权的安全接入技术,终于在美国市场立足。
要知道,这件WAPI核心专利申请自2005年通过国际PCT途径进入美国国家阶段便“石沉大海”。此后在连续多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会议上,WAPI核心专利申请都成为重点议题。
之所以能成为中美知识产权博弈的焦点,因为西电捷通在十几年前就是中国在自主技术标准上的一面旗帜。
目前全球无线局域网领域仅有两个标准,一个是美国行业标准组织提出的Wi-Fi标准,另一个就是中国提出的WAPI标准。
西电捷通参与了WAPI无线局域网安全认证技术的开发。2002年11月,其就WAPI中的一项核心技术(ZL02139508.X)提交了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5年3月获得授权,获中国专利发明金奖。
众所周知,在以高精尖著称的通信行业,能够真正代表一家企业研发实力的,不仅是专利数量,更在于专利质量。而标准必要专利,堪称专利中的“核武器”。
尽管西电捷通专利总量与巨头企业不在一个量级,但是它在ISO标准专利声明库中的专利簇数量却和华为齐平,且技术领域比华为更广。
在国际标准组织 ISO 最近更新的标准专利声明数据库中,西电捷通以12项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居中国(共 26 项)首位。
过去二十年间,西电捷通已研发出20余项网络安全协议技术,涵盖无线局域网、移动通信、有线局域网、近距离通信、射频识别(RFID)等网络安全领域,目前有8项被立为国际标准。
因此,有人形容西电捷通在通信行业如同深藏不露的“扫地神僧”。看似不起眼,听起来名不见经传,公司技术实力却不容小视。
伴随着WAPI产业稳步发展,西电捷通针对WAPI技术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了专利布局,在美国、日本、韩国和欧洲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提交了专利申请,并先后获得授权。
此外,西电捷通已累计与全球超过80家实施WAPI标准专利的最终用户产品的制造商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中,美国、日本、韩国、欧洲企业占比超过40%。
西电捷通的声明中还曾提到,在其与苹果和索尼已经做出的判决和裁决中,所有的认定都认为西电捷通的许可条件是符合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的。
换言之,在技术和专利这一层面,道义是站在西电捷通一边。然而,西电捷通挣这份钱却颇为艰辛,貌似是躺着赚钱,实则比“跪着”还难受……
赢了,也相当于输了?
经过4次庭审后,西电捷通于2022年12月声称其起诉苹果侵权案已于2021年一审判决苹果侵权成立。
最高院披露WAPI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中判赔1.43亿元,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1月份新增一则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1.44亿。
种种迹象表明,蚂蚁似乎战胜了大象。这场持续了七年的纷争似乎迎来了结局。
然而,拿到一份有利的仲裁判决还远称不上“大结局”。
对于像西电捷通这样的中小微企业,要最终从苹果公司拿到赔偿,难度也不亚于“虎口拔牙”。
因为专利纠纷对簿公堂,并不算多大的事儿,原因无非是价钱没谈拢。西电捷通或许本心是不愿意打官司的。原因也很简单,“专利是有钱人的游戏。”
首先,专利诉讼成本极高,程序复杂,耗费的时间和资源都是中小企业难以承受之重。另外,即使胜诉也未必能有效执行,这也是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方面举步维艰的原因。
在与居于垄断地位的国际巨头的交锋中,西电捷通这样的中小企业难免遭遇部分标准专利实施者的“反向劫持”并深受其害。
更要命的是,苹果、索尼等公司的侵权行为已严重影响并波及到西电捷通与其它公司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履行。这样的打击无疑是巨大的。
作为少有的用于专利诉讼和收购的费用高于研发费用的科技巨头,苹果公司是打侵权官司的“老手”,宁可将钱花在律师身上,也不愿意将钱支付给创新者。
苹果公司自有一套应对专利权人的策略:拖着不交专利费,等着对方走法律程序,互相起诉,然后等待法院判决。
对于诉讼,苹果公司最关注的,往往也不是在司法公平或者在诉讼中取胜,而在于在财力支撑之下,以之为技术手段,拖垮、拖残、拖瘦财力弱的对手。以使对手无法向苹果主张权利,或者主张权利时只能被迫大打折扣。
大多数情况下,大象拖得起,蚂蚁们拖也被拖垮了。
就拿苹果公司与西电捷通的例子来说,起诉前,蚂蚁就已经在长达两年的过招之中被大象严重消费了。就算蚂蚁苦苦支撑,最后也未必是赢家。因为最大的损失可能在于,在漫长的诉讼中,已丧失取得其他公平回报、技术再投入和公司发展的时间和机会。
而大象即使最后输了官司,落到执行层面也未必痛快给钱。更况且,大象一时输了,也未必翻不了盘。
科技发展历史一再证明,创新型中小企业始终是基础技术、关键技术的创造主体和贡献主体,与大企业产品集成创新的主业相辅相成,二者非对立关系。企业间相互认可知识产权价值,可以促进创新形成正循环,提升产业可持续创新能力。但当今愈演愈烈的标准专利“反向劫持”现象,却正阻碍全球科技创新发展。
美国有研究指出,“苹果等个别科技巨头近年来致力于削弱专利保护制度以确保其市场支配地位,由这些公司游说、主导的美国专利改革事实上阻碍了科技创新、严重伤害了美国创新经济。”
从某种程度上看,苹果公司的行为其实是一种滥用司法资源、藐视法律、不尊重知识产权的表现。对这种伤害底层、核心技术创新的行为,确实应该引起重视。
毕竟,技术创新如果不能及时获得市场回报,不仅会助长恶意侵权行为,也会对技术创新或产业升级带来伤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明知有关产品是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评述:这是中国很有影响的专利案件之一,这个案子虽然最后西电捷通胜诉,但WAPI最终未能取代WIFI,WAPI专利技术从02年产生到现在2023年,已经过了有效期,WAPI事实上是国家在推动的一项技术,但最终仍然未能取代WIFI,可见专利技术的推广有多难,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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