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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在身边 |诉讼时效中的法律常识

2025-01-21 4

2019年1月25日,宁夏新闻广播FM106.1《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在身边》第92期节目,又如期和大家见面了,本期节目特别邀请到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王戈扬律师做客节目。
本期话题:诉讼时效中的法律常识。


法律服务在身边 |诉讼时效中的法律常识

【主持人】王律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这样的说法:“如果别人欠了我钱,在还钱期限到期后两年内我没有去法院告他,那这个人就不用再还我的钱了”。这样的说法是否正确呢?对于还款期限到期后应该在什么时间内起诉欠款人,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主持人提到的这个问题想必是许多听众朋友都比较关注的一个话题。实际上,在欠款到期后,我们确实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欠款人主张权利,在法律上这个期限就叫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是一个非常古老的民法制度,西方有一句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就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法院能够迅速解决民事纠纷、及时定纷止争,节约司法资源。目前诉讼时效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进行规定,还有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在其他民事法律中进行规定,如《保险法》、《产品质量法》等。
【主持人】说到这里,想必听众朋友们对于2017年发生的一件大事还是记忆犹新的。2017年10月1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开始施行。那么王律师,《民法总则》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与之前的《民法通则》相比有哪些不同呢?
【律师】《民法总则》的颁布与施行不仅是法律界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也与我们大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诉讼时效方面,《民法总则》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将原《民法通则》中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变更为3年,我们生活中常见的“2年内起诉”的说法就成为了历史。
【主持人】那么王律师,是不是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我们常说的“2年内要起诉”自此以后就变成了“3年内起诉”?

法律服务在身边 |诉讼时效中的法律常识

【律师】通常意义上来讲可以这样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民法总则》施行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各类债务,原则上一律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新规定,《民法通则》中一年或者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就不再适用了。
下面通过一组案例来加深一下理解:
【案例一】张某在2017年10月7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肇事者李某被交警队认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张某与李某因损害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张某欲在2019年1月起诉李某,张某的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律师】张某受到肇事机动车侵害的时间是2017年10月7日,是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后,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张某的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但需要提醒各位听众朋友们注意的一点是,根据原《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总则》施行后,上述四类案件就不再适用一年的短诉讼时效,而是全部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法律服务在身边 |诉讼时效中的法律常识

【案例二】金某借给朋友王某2万元,并要求王某在2016年12月1日前偿还借款。后王某拒绝还钱,金某欲在2019年1月起诉王某,金某的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律师】金某有权向王某索要欠款的日期为2016年12月1日,虽然此时《民法总则》还未正式施行,但按照原《民法通则》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金某的诉讼时效届满日是2018年12月1日,此时《民法总则》已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因为金某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之时《民法总则》已经施行,金某也可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新规定,其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三】孙某借给吴某5万元,吴某承诺于2015年9月20日还款。后吴某因生意失败无法按时还钱,孙某欲在2018年8月起诉吴某,孙某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2015年9月20日《民法总则》还未施行, 因此按照《民法通则》2年诉讼时效计算,孙某起诉吴某的诉讼时效于2017年9月20日届满,诉讼时效届满日期早于《民法总则》施行的2017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因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孙某向吴某起诉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因此孙某的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
【主持人】通过律师的解读,听众朋友们应该对新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那么王律师,我经常听到有一种说法: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去法院起诉,法院会直接判原告败诉,这样的说法对吗?
【律师】这样的说法是不对的。从法律的角度讲,诉讼时效是一种“抗辩权”,《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进行判决。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主动向法院提出债权人的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且有相应地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提出的请求确实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才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听众朋友们在追索欠款时不必完全拘泥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使债权人的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只要债务人未出庭答辩或者出庭了但未援引诉讼时效规定进行答辩,债权人仍有可能通过诉讼拿到欠款。

法律服务在身边 |诉讼时效中的法律常识

【主持人】也就是说,听众朋友们即使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在债务人未主动提出诉讼时效的情况下,还是有可能拿回欠款的。那么王律师,你在节目一开始提到,除了《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我们日常生活中还会遇到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你能给大家简单讲讲关于特殊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吗?
【律师】好的。因为3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只是对于一般民事诉讼的一种普适性规定,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非常大的,一些特殊的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法律会另行规定。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特殊诉讼时效大致有以下几种: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
2、《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除人寿保险外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2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为1年。其中《产品质量法》及《保险法》仍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更是规定了1年的仲裁时效,在新《民法总则》施行后,其他民事法律规定的低于3年的诉讼时效是否继续适用目前法律界仍存在争议,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建议听众朋友们留意这些特殊的短期诉讼/仲裁时效,尽量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主持人】对于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听众朋友们还是应该予以格外关注,必要时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那么王律师,对于诉讼时效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听众朋友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诉讼时效经过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律师】首先,听众朋友们在日常借贷、赊账的过程中要注意让对方出具格式规范的借条或者欠条,借条或欠条至少应该写明借款、欠款本金、利息、借款/欠款日期、还款日期、逾期还款的利息等。特别是借条或者欠条一定要写清楚具体的还款日期,在还款日期届满后要注意此时诉讼时效已经开始计算,根据新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3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就是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并不是一直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诉讼时效可能会发生中断。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具体到日常生活中,我们大致可以通过以下8种方法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法律服务在身边 |诉讼时效中的法律常识

1、事后签署还款协议或补充协议,但注意如涉及到有保证人,应要求保证人对补充的协议予以确认,不然会导致保证人豁免保证责任;
2、要求对方签署承诺书,但注意承诺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承诺书的内容至少应明确两方面:一是债务人表示同意还款,二是有明确的还款计划和宽限期。如此一来,宽限期届满之日就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了;
3、向借款人当面送交催款函等文书,但注意保留对方签收的凭证,最好要求债务人现场认可文书内容并签字;
4、向对方发送邮件或短信,但注意确认对方身份且对方已收到并保留证据;
5、针对已经下落不明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选择在媒体上刊登公告,但注意选择相应级别的媒体。具体而言,债权人可以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6、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妇联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权利,但注意诉求内容并保留书面记录;
7、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但注意一定要司法机关出具回执或法律文书;
8、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但注意保留提交材料回执会立案受理通知书。
最后,即使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听众朋友们也可通过一定的技巧消灭对方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如果债权人掌握了债务人同意还款的证据,即使债务人在诉讼中反悔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也是无济于事的。
总而言之,如果听众朋友们在生活中遇到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首先应该做好充分地准备,明确债务人的还款期限,在诉讼时效行将届满之时提前中断诉讼时效。如果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也不必过于担心、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此时应充分发挥沟通技巧、积极联系债务人,必要时可通过谈话录音、电话录音、录像、签署书面协议等等方式促使债务人主动承诺履行义务,从而消灭债务人通过诉讼时效抗辩而逃避债务的企图。
【主持人】感谢王律师今天的解答和分享,也感谢收音机前听众朋友们的收听,本期节目到此结束,谢谢!
律师简介:
王戈扬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现任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合同法法律事务部秘书长、刑事业务法律事务部委员。
业务领域:民商事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劳动法律事务、刑事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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