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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帮帮忙 | 宅基地已经确权,为何房子还能判给大爷家

2025-01-18 2

分家,指把一个大家分成若干个小家,由此几个新的家庭诞生。分家,主要是分财产,财产中,主要分固定资产和资金,资金即为父母的积蓄,父母的私产。俗话说:“树大分杈,子大分家。”由此可见,在漫长的时代长河中,“分家”不仅仅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还对社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儿女成家后,为了避免家庭矛盾,父母会对儿女进行“分家”。分家便需要签订分家协议书,而这份协议书归根到底是一种民事合同,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近日找到我们寻求法律帮助的李女士,她想咨询的事,其实是自己家和大爷家之间因为分家而引发的纠纷。七间祖产,两份分家协议,明明宅基地使用权人是李女士一家却将房子判给了大爷,李女士家到底发生了什么呢?今天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首播14:00分,重播21:30分的节目中,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月婷律师,将在节目中为李女士支招,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案例回顾

1990年李女士的爷爷奶奶与儿子们进行协商,写下了分家协议,对祖产7间房进行了分割。在这份家协议中,将一排房子中西侧的五间分给李女士的大爷家,东侧的五间则属于李女士一家。之后,李女士一家与大爷协商,将大爷手中的两间房以一间500元的价格购买下来,据李女士讲,当时大爷是同意的,并且李女士一家支付了一千元的现金。

1993年,村里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权,李女士家原本的五间房和后来从大爷手中买下来的两间房都确认在李女士家名下。可是好景不长,李女士的大伯在2012年,对于自己卖房的事情突然反悔了,找到李女士家索要两间房屋。

2013年,李女士家乡对房屋进行翻盖,由于大爷家的阻拦,一直没能盖成,随后大爷将李女士一家诉至法院,希望要回自己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到法院以后,李女士一家才发现,自己手里没有一点当时买卖房屋的证据,而对方却有老人当年留下的分家协议。

如今,爷爷已经去世,只留下奶奶一人生活。当年买卖房屋时候的证人也都已经离世,法院凭借李女士大爷手中的分家协议,对于案件进行了判决,将两间房判给了大爷,表示不服判决的李女士一家上诉,结果三中院维持了原判,李女士一家还进行了申诉,申诉也失败了。

听上去李女士一家的遭遇真的很被动,为什么自己买的房子最终还是属于人家的,律师会给她做哪些解读呢?她们还能拿回房子吗?让我们看看律师是如何支招的。

律师支招

在听完王女士的陈述后,王月婷律师表示,首先要跟大家讲一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就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共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权限与分工不同。除最高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做出的裁判,属于终审裁判,不准当事人上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所做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那么在一审二审之后,其实还有一个途径,就是在二审生效之后,抗诉时间内由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如果李女士要想达到自己的诉求,希望通过抗诉来解决问题,必须要找到新证据,最好是完整的证据链,否则是有难度的。

在看过李女士提供的两份分家单后,王月婷律师提出,两份分家单的字体是一样的,一审的时候,李女士的大爷所提供的分家单没有爷爷和奶奶的签名,而二审的时候这份分家单补上了爷爷奶奶的前面,而二审的时间是在2014年左右,那么当时爷爷已经去世了,爷爷的手印和签字存在瑕疵,如果作为代理律师会以此作为反击对方的证据。然而据李女士所说,自己在庭审的时候,对这份分家单没有提出异议,而是认可了这份分家协议是对李女士不利的。

由于李女士的奶奶还在世,当时奶奶没有出庭而是由姑姑代理奶奶出庭的,姑姑在庭审现场没有认可这份分家协议。王月婷律师建议李女士,可以以此为反击的机会,作为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调取当时的卷宗,卷宗中有一个庭审笔录,明确姑姑的说法后再进一步找寻反击的证据。

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李女士指出自己家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那么李女士所说的“大红本”和我们通常所说的产权证,现在叫不动产登记证是不同的,本案中的所谓“红本”,不是不动产登记证,该“红本”只能证明使用权人对某块土地可以建房,但是不能证明这块土地上的建筑物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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