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李先生
【委托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张爱慧
【被 告】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基本案情】
原告李先生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村居民,其所居住房屋建于2008年以前。2015年6月9日,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认为原告李先生所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责令原告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所建房屋,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据《城乡规划法》68条之规定依法强制拆除。圣运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给行政相对人设定了权利义务,对原告的实体权利造成了实际的影响,应为可诉的行政行为。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告知行为作出前,原告实施了违法建设行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
【胜诉结果】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70条第(一)项、第74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管限拆告字[2015]00049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