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开发银行——拉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马车
大家对新闻中时常会提及的世界银行、亚投行(即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银行(即金砖国家开发银行)这几个名字一定不陌生,但却不一定知道这几家银行均属于多边开发银行体系。多边开发银行是指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资金援助和专业咨询的国际发展公共机构。自1944年世界银行成立以来,世界各主要大洲也先后成立了本地区的多边开发银行。目前,除世界银行集团以外,多边开发银行体系的主要成员还包括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集团、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等。
多边开发银行体系对于全球经济发展、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有明显支持作用,尤其在解决新兴经济体崛起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多边开发银行在贸易发展、供应链融资等领域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居于多边开发银行领袖地位的世界银行,更是与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称为二战后世界经济的“三驾马车”,为战后全球经贸秩序的重建和维护作出了重大贡献。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企业的不断成熟壮大,走向国际化已成为中国企业的必然选择。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进程中,不仅会面临来自投资国,还可能面临例如多边开发银行等相关国际组织的合规挑战。在今年“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中国财政部与世界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6家多边开发银行共同签署了《关于加强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相关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多边开发银行将与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中开展诸多重要的合作。这也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会在将来的合作中受到多边开发银行合规制度的约束,甚至可能受到多边开发银行的违规调查与制裁。
多边开发银行的“黑名单”——不能开启的潘多拉魔盒
为保证其投资资金能够被合理使用,避免资金在使用过程中遭遇贪污腐败,各多边开发银行均十分重视投资过程中对企业的合规约束,并设立了严格的合规体系,包括合规审查机构与处罚机构,以及相应的惩处措施,以预防和制裁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企业出现了多边开发银行合规规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极有可能被各多边开发银行列入“黑名单”。企业一旦被一家多边开发银行列入“黑名单”,就如同打开了潘多拉魔盒——不仅可能被一家多边开发银行制裁,丧失与其合作的机会,还可能遭遇多家多边开发银行的联合制裁。根据五大多边开发银行[1]于2010年4月9日签署的一项协议,即Agreement for Mutual Enforcement of Debarment Decisions[2](下称“《交叉适用制裁协议》”),对被发现在多边开发银行资助的发展项目中从事欺诈腐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实行交叉制裁。
根据世界银行在其官方网站上[3]公布的“不符合资格的公司和个人的名单”,截止2017年9月13日,由于从事欺诈和腐败等违规行为,全球已有984家企业或个人被列入制裁或交叉制裁的名单。其中,中国“上榜”的企业或个人共计106家。从“上榜”的中国公司来看,以工程类或与工程类相关的公司居多,其中甚至不乏国有企业。而“上榜”理由多是“2004 Consultant Guidelines”第1.22章节“Fraud and Corruption”,即“欺诈与腐败”。
此外,受到世界银行(即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制裁的企业和个人,该制裁亦将同时被世界银行集团其他成员机构适用,即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同时根据上述《交叉适用制裁协议》,受到世界银行超过一年期以上禁止制裁的企业和个人,该制裁将有可能被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与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交叉适用。鉴于多边开发银行在世界经济中广泛的影响力和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一旦被多边开发银行制裁,将面临巨大的声誉损失,一定期限内的市场损失,甚至在国际上引起广泛关注。这将给企业在将来争取新的项目和资金,以及寻求国际合作伙伴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一些政府或大型国企也会拒绝与其合作。
尽管各多边开发银行的合规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但归纳总结起来,主要针对企业的以下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
(1)腐败行为
包括在项目中行贿、受贿,洗钱,非法输送利益,滥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在项目实施中偷工减料,逃避监管等。
(2)欺诈行为
即故意或试图误导一方从而获得财务上的或其他的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通过歪曲事实的手段,如通过伪造业绩中标,或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牟取竞争中的优势,制造不公平竞争。
(3) 共谋行为
即两方或两方以上,为了达成不正当目的或为了不正当地影响他方活动而达成的约定,如在投标过程中以围标、串标等串谋手段中标等。
(4) 强迫行为
即通过损害或威胁损害任何他方或他方财务的手段从而不正当地影响他方的活动,如通过威胁竞争对手放弃投标等手段中标。
(5)妨碍行为
即为了实质性地阻碍相关调查而故意毁坏、伪造、篡改或掩盖与调查相关的重要证据,或对调查人员作出虚假陈述;和/或通过威胁、骚扰或恐吓他方从而阻止他方提起调查程序或提供与调查相关的信息等。
中国企业面临的新挑战——对“榜上有名”说“不”
在各多边开发银行的“黑名单”上“榜上有名”,对一个试图寻求国际化的企业而言无疑有着灾难性的后果。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榜上有名”,如何遵守多边开发银行的合规制度,以及如何应对其制裁措施,已然成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和“国际化”进程中将要面临的新课题。因此,中国企业不仅要理解和遵守投资国当地的法律法规,同时还需要理解和熟悉多边开发银行的相关合规制度,根据其合规制度完善企业自身的合规体系。实践中,各多边开发银行比较常见的制裁措施包括:
(1)谴责
如果企业在违规行为中仅仅起较小的作用,或因其疏忽而造成的独立事件,可能会被银行以正式函件的形式谴责,并告知继续违规的严重后果。
(2)禁入制裁
即多边开发银行不再与违规方有任何商业合作,包括禁止投标等,且通过违规手段获得的合同也可能会被取消。禁入制裁一般可以分为具有一定期限的禁入制裁和永久禁入制裁。
(3)附条件的非禁入制裁
即企业需要在一定时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和防范措施从而避免被禁入制裁。一般而言,所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体系、赔偿损失、处罚或辞退对违规负有责任的的企业内部员工等。
(4)恢复原状和/或赔偿
违规方会被要求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此制裁措施可以与其他制裁措施联合适用,也可单独适用。
(5)罚款
除了被要求恢复原状和/或赔偿外,违规方还可能被处以巨额罚款。
(6)其他制裁
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违规方支付全部或部分的调查费用等。
由于各企业对多边开发银行的规则熟悉程度,以及沟通谈判能力不同,导致各“上榜”企业在应对制裁的能力上有天壤之别。实践中,如果企业在银行作出制裁决定之前,先与银行进行积极的沟通谈判,被制裁的程度也可能会有所不同。此外,建立企业自身符合多边开发银行公开、公正、透明的内部合规体系,也往往会成为银行对企业提前解禁的一个条件。
根据我们的经验,为避免“榜上有名”,中国企业在与多边开发银行合作之前,应充分了解银行的合规制度及制裁措施,提前完善好企业内部的符合国际金融机构基本要求的合规体系,包括但不限于:(1)审阅内部制度规范,根据自身的业务模式、流程和实际操作,找出现有业务模式及相关制度中潜在的合规风险;(2)起草适合企业自身业务模式并符合多边开发银行要求的合规制度文件;以及(3)切实落实符合多边开发银行要求的合规制度实施计划,包括合规官配置、合规制度落实、合规官和业务人员培训等。
如果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多边开发银行的违规调查,企业应积极应对调查,在有经验的人员指导下,主动向银行承认错误,并积极主动地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将自查自纠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定期如实向银行进行报告,在后期与银行进行谈判时,将积极主动的配合行为、自查自纠行为等作为减轻因素,向银行申请减轻制裁,避免被认定为懈怠应对而按最高裁量来制裁。在与多边开发银行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还应积极完成银行的各项合规要求,例如定期向多边开发银行提交合规制度实施报告,并根据银行反馈完善合规制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部合规性培训,解决制度实施中的问题等,争取尽早解除制裁措施。如果企业认为多边开发银行的制裁是不合理的,应主动与银行进行沟通和谈判,甚至可以根据相关规则,向银行内部合规机构申诉,以改变或撤销处罚。根据我们在以往案例中的经验,选择好的律师将对企业理解多边开发银行合规制度,完善企业自身合规体系,提升企业谈判能力,以及积极面对多边开发银行的制裁措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注:
[1] The African Development Bank, The Asian Development Bank, The European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 and The World Bank.
[2] 此协议已于2011年7月1日生效。
[3] www.worldbank.org/deba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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