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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珍珍律师:《私募资管新规》灵活执行,坚持四项基

2025-01-08 0

7月20日晚10点,证监会公布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如《私募资管新规》)。证监会表示,本次起草采用“1+1”(即法规+规范性文件)框架。 《管理办法》共十章84篇,重点阐述相对成熟的基本原理、主要制度和总体要求; 《运作规定》共46条,主要规定了各项量化指标、操作规范和具体要求。

证监会着力加强私募基金监管

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迅速。证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25.91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4.92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规模约为10.83万亿元。其中,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约1600亿元。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私募资管业务也暴露出个别机构偏离资管业务本源、主动管理力度不够、风险控制能力弱等问题。 2016年以来,证监会持续完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

新规坚持四原则

1.统一法律关系,明确新规依据《基金法》,明确将各类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统一为信托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五项基本原则。即卖家负责,买家小心;谨慎经营;禁止刚性兑付;独立经营;并拥有独立财产。

2.系统界定业务形态,明确资产类别。明确分级产品要求,原则上规定了母基金(FOF)产品和管理经理(MOM)产品,留有创新空间。在资产类别方面,明确界定了“标准化”和“非标准化”资产。

3.基本统一监管标准。包括统一资质,从财务、风险控制指标等六个方面设置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统一管理人职责,明确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履行的职责;统一运营规范和内部控制。机制要求基本统一了募资推介、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要求。

4。适当借鉴公募的成熟经验,并与私募资管业务特点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投资运营体系。新规定对集体经营计划投资设定了“双20%”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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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珍珍律师供稿-法国评论文章,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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