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构成经营者集中的法律后果
一、引言
2020年11月24日,推出了《如何判断股权转让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一文,有读者留言提问,现针对读者的留言推出《股权转让构成经营者集中的法律后果》一文,希望就经营者集中问题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敬请批评指正。
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后果
股权转让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设定的申报标准,但经营者未依照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事先申报和未经批准即实施集中,包括两种行为即(一)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二)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上述行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后果,即:“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如果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展开调查时,经营者拒绝、阻碍调查可能会导致相关经营者承担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不再本文讨论之中。
三、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在《如何判断股权转让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一文中已提及,在此进一步强调,判断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要从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和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两个维度,即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简称为“100+4”标准);(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简称为“20+4”标准)。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的情况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后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就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处以行政处罚。最常见的行政处罚就是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还应当考虑未依法申报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
针对更为严重的未依法申报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权责令经营者采取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等必要措施使竞争格局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于2020年10月27日就《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答记者问中描述了查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53件左右,即“查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53件(总局成立以来41件)”。从公开的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案件来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迄今为止,尚未责令过任何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采取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等必要措施使竞争格局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等行政处罚措施。随着《反垄断法》的修订完善和执法实践的不断发展,便于执法实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于查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更加规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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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富贵,北京首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连锁经营股权研究中心主任,著有:《股权大布局》《环境行政执法经典案例精编与解析》等。